林紀東(1915年1月25日—1990年6月26日),福建福州人,中華民國憲法學者,曾任第2屆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 (1958年-1967年)。
生平
畢業於北平(今北京市)朝陽大學,日本明治大學研究。先後曾任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台灣大學、暨南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等校教授,因執教甚早,門生頗多。其專長為公法學,有多部憲法、行政法類著作。
1958年,獲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就任中華民國第二屆司法院大法官;其後分別於1967年、1976年二度連任大法官,是繼胡伯岳之後第二位擔任三屆中華民國大法官者,而林紀東任期長達27年,於其在1985年卸任之時亦僅次於胡伯岳。於1990年逝世。
林紀東著有《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行政法》、《憲法論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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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 (1948年-195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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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 (1958年-196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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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 (1967年-197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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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 (1976年-198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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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 (1985年-199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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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 (1994年-200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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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就任任期4年 (2003年-200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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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就任任期8年 (2003年-20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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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就任 (2007年-20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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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就任 (2008年-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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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就任 (2010年-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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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就任 (2011年-201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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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就任 (2015年-202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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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就任 (2016年-202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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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就任 (2019年-202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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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就任 (2023年-203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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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滿原任期或僅係補足他人任期。 注2:2003年後大法官採交叉任期制,不分屆次,遇缺則補;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8年,屆滿後不得連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4年。 注3: 粗體字為「現任者」。 注5: 粗斜字為「即將卸任者」。 注6: 斜體字為「即將就任者」。 注7:“*”表示中途請辭。 注8: 個人詳細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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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9月—1978年8月 |
理事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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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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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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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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