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學燈(1909年1月24日—1998年10月18日)[1],中華民國法學家,法官。證據法學家。江蘇阜寧人。
1931年(民國21年)畢業於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學)法律學系。[2] 1933年(民國22年)參加中華民國第二屆高等考試,獲第一名,被稱為第二屆「民國狀元」。曾任貴州高等法院院長等職。後到臺灣。曾出任第三届司法院大法官。1993年(民國82年)被評為教育部第卅七屆學術獎法科得獎人。
著作
參考資料
- ^ 李克龍. 追思先父李大法官學燈先生.
- ^ 1949年(民國38年),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國立中央大學更名為國立南京大學,次年徑稱南京大學。1962年(民國51年),國立中央大學在臺灣復校。國立中央大學在大陸即為南京大學。
|
---|
第一屆 (1948年-1958年) | |
---|
第二屆 (1958年-1967年) | |
---|
第三屆 (1967年-1976年) | |
---|
第四屆 (1976年-1985年) | |
---|
第五屆 (1985年-1994年) | |
---|
第六屆 (1994年-2003年) | |
---|
2003年就任任期4年 (2003年-2007年) | |
---|
2003年就任任期8年 (2003年-2011年) | |
---|
2007年就任 (2007年-2015年) | |
---|
2008年就任 (2008年-2016年) | |
---|
2010年就任 (2010年-2016年) | |
---|
2011年就任 (2011年-2019年) | |
---|
2015年就任 (2015年-2023年) | |
---|
2016年就任 (2016年-2024年) | |
---|
2019年就任 (2019年-2027年) | |
---|
2023年就任 (2023年-2031年) | |
---|
注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滿原任期或僅係補足他人任期。 注2:2003年後大法官採交叉任期制,不分屆次,遇缺則補;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8年,屆滿後不得連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4年。 注3: 粗體字為「現任者」。 注5: 粗斜字為「即將卸任者」。 注6: 斜體字為「即將就任者」。 注7:“*”表示中途請辭。 注8: 個人詳細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