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憲制(英語:Constitutional monarchy)或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達成民主主義理想。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是國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與產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概論
- 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國王、親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時也視為君主)。與其他國家元首不同的是,通常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别,通常獨裁者將自己定義為公民的一員,但出於客觀需要他必須掌權為國家服務),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别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不過在這一點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憲制被梁啟超認為是一種共和制,梁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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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英人恆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恆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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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建設問題》,1911年10月—19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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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稱「虛戴君主」,但部分君主立憲之下的君主仍有一些皇家特權,無需經過國會同意便可行使。不過實際在政黨政治中,這些特權幾乎都是由首相和內閣建議君主行使。只有在緊急情況或沒有先例之下,才有可能發生君主獨自行使特權的情況,但這樣行使特權有可能觸發憲政危機。例如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就是由總督(君主代表)擅自解除總理職務而引發。
歷史
古代一些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西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的边缘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早在1215年,英格兰国王约翰王被迫签署的《大宪章》中,就规定了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国王在征税权力方面的限制,以及保障民众的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一些内容。这既是君主立宪制的最早起源,也是英国宪法的开端。不過,英國君主仍有相當大的絕對權力,並導致1640年代英國內戰的爆發。1688年反对詹姆斯二世的“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其内容有: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收和支配赋税,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应定期召开议会,议员由人民自由选举产生,议员在议会自由发言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滥用残酷的刑罚,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等等。这样就确立了议会至上,法院独立,臣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几大基本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欧洲许多国家,发生了许多革命,它们直接推翻或者严重动摇了绝对君主制在多国的统治,著名的革命运动有18世纪晚期的法国大革命,19世纪的1830年革命与1848年欧洲革命。此後,歐洲君主為免更多激進的革命爆發,與資產階級妥協,逐步實行立憲,允許成立議會和開放有限的自由選舉。
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立宪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虽然这些立宪君主擁有一定特權:如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任命首相和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但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
二元君主立憲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另稱半君主立憲制)是君主立憲制的一種形式,其由國家政權由君主和議會共同掌握,但君主為國家權力中心的一種政體形式。相對於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其君主雖受憲法制約,但仍擁有重要的行政、立法、司法和軍事權力並因此高於議會,因此相較於前者帶有更濃厚專制色彩,例如各種主要法令須經君主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甚至背離政教分離原則傾向君權神授路線。
沿革
二元君主立憲制起源於近代歐洲資本主義起步較晚且封建地主階級長期擁有巨大勢力的國家。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即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之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之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之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但在現代化起步較晚的歐洲國家,為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為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為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
一般認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原型是16世紀的波蘭立陶宛聯邦,但成熟於拿破崙時代的法國,是當時拿破崙因戰爭需要而稱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國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產物。其發展於十九世紀達到頂峰,代表為歐洲德意志统一後的德意志帝國和意大利统一後的意大利王國,並拓展到部分仍然保持啟蒙時代前虔誠信仰的亞洲國家,例如明治維新後的大日本帝國及伊朗伊斯蘭革命前的巴列維王朝伊朗王國。類似例子還有佩德羅二世統治下的巴西帝國、庚子變法後的大清帝國、以及十月制憲後的俄羅斯帝國。
但在實踐上二元君主立憲制,因為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專權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為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意大利或後來的伊朗等。由於其權責不明的制度性問題,所以現代仍然保持二元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已屬少數,只有列支敦士登、科威特、約旦、摩洛哥、泰國、不丹等,均具有開明專制性質。
目前二元君主立憲制國家最典型的例子為泰國,雖然表面上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但是實際上還是由國王(更準確說,是以尊王為名的掌權軍人)來決定要不要推翻政府,泰國近幾年的政治動盪就很明顯地表示出了泰國並非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因為其君主的權力大於議會。
议会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奉行议会至上,内阁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
在英國,君主是议会的組成部分,國王負責主持議會的開幕和在英國首相建議下擁有解散議會的權力。
依據日本國憲法,天皇的實權寫在日本國憲法第七條。天皇是日本國以及日本國民的象徵。天皇僅作為國家的象徵但不具實權,主權者為日本國民。任何外交文書都須取得日本天皇的認可,但實際上內閣擁有最高行政權力。
現行君主立憲制國家列表
亞洲
歐洲
美洲
非洲
大洋洲
参考文献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