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语: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牵连犯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自首 · 累犯
自由裁量權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故意 · 過失 目的
危害行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無期徒刑,也称为终身监禁(英語:Life imprisonment),是指被判刑在一定處所(別名為終身徒刑),而被永久剝奪自由的刑罰制度,是大部分國家地區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對自由權的終身剝奪[1]。部分國家沒有無期徒刑,例如葡萄牙。[2]
而一部份的無期徒刑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通過假釋與特赦,使被判決者恢復自由與正常社會生活。
不同地方對這種自由刑有不同的用詞以及定義,例如,漢字文化圈國家和地區的稱呼是:
无期徒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刑法中,共有103处对无期徒刑做出相关规定。
无期徒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若获减刑则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七条)法定最高无期徒刑的罪名,则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特殊情况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七条第四款)
被判死缓后考验期满无故意犯罪的,即自动减为无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五十条)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实际执行不少于十三年。若是由死刑缓期执行转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五年(第七十八条)。实际执行期限由减刑裁定期计算(第八十条)。刑法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累犯及其他重大暴力犯罪而无期徒刑的则不得假释(第八十一条)。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第八十三条)。因贪污罪而判处死刑缓期,可由法院同时判处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6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規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該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3]。
早在1967年起,香港已跟隨英國停止執行死刑,所有在當時被判死刑的犯人,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或港督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所以實際上,自1967年起,終身監禁就是最高刑罰,1993年正式立法廢除死刑。此後,終身監禁亦為了保障犯人權益而被分為強制性及酌情性,酌情性的囚犯會在宣判時被定下最低服刑期,相等於「有期徒刑」。強制性的囚犯可以根據長期監禁刑罰复檢委員會的準則,每隔5年申請刑期覆核以爭取獲假釋的機會,但普遍還是要服刑至少20年後囚犯才有機會假釋,審核會根據囚犯在獄中的行為表現、是否有悔意、假釋後是否會繼續危害社會或會否導致社會的不安等因素,來確定是否批准假釋,如果不符合,可以將終身監禁囚犯監禁直至其死亡為止,且日後再申請假釋多數會被自動駁回(例如林過雲一案,由於社會普遍反對他假釋外出,故此他將不予假釋,而其後多次申請亦已被自動駁回)。[4]
而香港的另一種刑罰——適用於精神病情不受控人士的無限期醫院令,若針對有罪判決而執行,亦基本上等同終身監禁,並指定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若病情受控,則轉往其他監獄繼續服刑。在假釋條件方面,較一般終身監禁更加嚴苛,原則上必須服刑最少25年(但以往亦有例外)、有監護人(必須是家屬)擔保及6名獄醫同時批准(若病人再次犯案,擔保人及負責醫生將會同時被控以作出虛假宣誓及違反《精神健康(監護)規例》罪行),並須先在精神病院監察2年,方可獲釋;無限期醫院令的判刑涵蓋的罪行是謀殺、誤殺以及嚴重傷人案件。
澳門早已跟隨前宗主國葡萄牙廢除死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5]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在澳門,有期徒刑上限一般為二十五年,包括謀殺及叛國等嚴重罪行在內,例外狀況為三十年,如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便因多宗受賄罪而被判監29年。[6]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無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因為期間無限,所以稱無期。依據第35條,無期徒刑比死刑輕,比監禁、拘役及罰金重。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中華民國過去曾有許多本刑是唯一死刑的罪名,但大多數已廢止或本刑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而部份本刑原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名,本刑相應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監禁。
目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沒有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假釋條件在2005年刑法修改之後為至少服刑滿25年才有機會申請假釋,修改之前的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為至少服刑15年。
在2012年時,有多於159,000名終身監禁者正在服刑,其中有50,000名沒有假釋機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