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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犯罪主体(英語:subject of crime)或稱行為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應負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自然人犯罪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必须是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识和控制能力,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在故意犯罪中,如果缺乏两者之一,都不能成立故意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例:
刑事责任能力分类 |
适用对象 |
需负刑事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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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16周岁以上 |
全部犯罪行为(无论故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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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行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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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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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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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
12周岁以下 |
对所有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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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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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责任能力的因素包括有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机能受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行为人虽然已经成年,但却是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其他法定形式,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4])。一些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并非犯罪主体,而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5]。
- 精神病人,采用双重标准,包括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其中完全丧失辨识或控制能力,不构成犯罪,也不处罚。尚未完全丧失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6]。
- 醉酒的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范围限制为病理性醉酒,属于急性中毒或精神病的一种。在《瑞士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奥地利刑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7]。
- 老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17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
身份犯
刑法所规定的身份犯(Sonderdelikt),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影响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人、罪犯、男女等。自然人身份犯的类型有很多[9]:
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复杂情况,部分身份犯罪均存在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情形;在立法上,通常会对身份犯的身份定义有额外的司法解释或修正[10]。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主体,承担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由于对于单位犯罪的定义并不明确,很多国家的刑法典通常采用非常严格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要求单位具有法律资格,犯罪是出于单位意志(而非个人意志)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明确规定[11]。
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通常采用双罚制[12]: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13]。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