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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自然人(英語:natural person,德語:natürliche person),是一個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在法律上,自然人是當然的權利主體而具備權利能力,即在法律上享受权利並負擔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状态下生活的个体。在卢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权依据;自然而然的权利不是人权范畴,比如说杀人越货或暴力强奸;只有个体有意欲产生于人的关系时才是公民。
權利得喪
在中華民國,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1]。
胎兒雖因尚未出生而不屬於自然人,但對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法律擬制既已出生,而預先給予保護,以免其利益遭受侵害。[2]
註釋
- ^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