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階,亦稱爲法階,是普遍存在於佛教僧團中的位階制度;在東南亞地區,僧團依據修為、聲望、德行層層推舉出僧侶,以享受僧階稱號;而在東亞地區,僧階制度往往和僧官制度聯係在一起,有的地區也可以通過考試來檢定僧階的高低。
概述
所謂“僧階”,就是僧人的階級、位階,通常依照的是德行、修為、聲望、戒臘(受戒的年數)的高低,由僧團評定推舉。
在南傳佛教地區,僧階是教職的一種,不涉及政治制度。在北傳佛教地區,僧階制度往往和僧官制度聯係在一起,僧官制度是由政權設立出管理全國佛教事務的官職,由僧人擔任。在大部分中央集權國家,僧官要由政府任命,僧階最高者同時也是僧官最高者,主管、監檢全國僧尼的犯戒、失職,和自上而下管理各級僧官。也有些國家,出於對僧團的敬重,而將僧階最高者視為平等於世俗王室的存在,如對待泰國僧王,出任則稱爲“登基”。
還有些地區的僧階是由考試獲取的。如朝鮮歷史上的僧科考試和法階;藏地的僧階也是由聲望、修為以及對佛法的精通程度來確立的,可通過佛法考試、辯經來獲得頭銜,僧團以此認可其精通佛法;南傳佛教也有通過考試來獲取修為認可的制度,如完整背誦出全部巴利三藏而獲得三藏持者頭銜的明昆長老。
地區
南亞和東南亞
在信奉南傳佛教的很多國家和地區,都設有僧階,僧階之最上者爲僧王(僧伽拉者),他們是德高望重的僧伽之統領,地位崇高,甚至可和國王平起平坐。設立僧階的本意不是享有階級特權,而是就佛法修為上的長幼有序作出檢別,但對於民間來說,高級僧階深孚眾望,擁有更多的敬重,甚至是政治地位,也是普遍的現象。有些地方即使由於政治原因,現代不再設僧王,但歷史上也依然有僧王之位;如老撾在進入共產黨統治時期,就廢除了僧王和僧階;如緬甸的僧王在1938年被英國殖民當局廢除。
以泰國為例,僧階依次爲[1]:
- 帕(Phra),普通比丘;
- 帕格鲁(Phracru),法师,可擔任寺院的住持或方丈;
- 帕伽纳迦利耶(Phra Canacarya),教授師阿阇梨,一般擔任寺院、佛學院的教導師;
- 帕罗兰伽纳(Phra Rajacana),各省、郡的僧官,或皇家司儀助理;
- 僧伽纳耶迦·召伽纳茸(San Chanayaka Chao Canaron),泰國中部、北部、南部三个教区及法相应派的副僧长;
- 松迪·帕罗阁伽纳(Sondech Phraraja Cana),泰國中部、北部、南部三個教区和法相应派的僧长;
- 沙迦腊·僧伽波若纳耶迦(Sakala Sanghaparinayaka),即泰国僧王。
在中國雲南的傣族、布朗族地區,根據四大派別(润派、多列派、摆庄派、左抵派),僧階的等級分類繁多且嚴格,各不相同。[2]比如:
- 西雙版納润派:
- 增帕诺,行童
- 帕,沙彌
- 都,比丘
- 都龍,僧都
- 祜巴,都统长老,通常是地區最高僧團領袖
- 沙密,沙门统长老
- 僧伽罗阇,即僧王、僧主长老,但长期无人擔任
- 帕召祜,阐教长老
- 松迪,僧正长老
- 松迪·阿伽摩尼,大僧正长老
- 德宏州多列派:
- 召尚,沙彌
- 召闷、闷召,相當於润派的都(比丘)、都龍(僧都),即普通比丘,民間稱之為佛爺
- 召几,相当于润派的祜巴,都统长老,地區最高僧團領袖
- 召崩几,高級僧侶長老
東亞
漢地
魏晉南北朝時期,漢地設置了僧官和僧階,管理佛教事業,統領全國僧尼,監檢其犯戒、失職之過。此後各朝各代沿襲,汉传佛教各国也相应沿设。漢傳佛教的僧階,設立之初就和政治有千絲萬縷的瓜葛,僧官和僧階通常是不分家的。
北魏設僧統,又名沙門統、都統等,是全國僧團最高領袖。唐朝設僧錄爲最高領袖。明清時期,僧官主管機構在中央稱爲僧錄司,府級稱為僧綱司,州級稱為僧正司,縣級稱為僧會司。
日本
日本推古天皇時始設僧官,由僧正、僧都、律師三大部分構成。後通過僧官、僧階、僧位三個體系來確定僧侶的階位。
僧官的僧階僧位:
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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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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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印大和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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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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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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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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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和尚(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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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僧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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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大僧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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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僧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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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少僧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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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橋上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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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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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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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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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夫僧的僧階僧位:
傳燈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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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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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燈大法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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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大法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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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燈法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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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法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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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燈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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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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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燈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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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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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燈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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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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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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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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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制度在明治天皇時期被廢止,但在某些宗派裡還保留著僧階,用以分別僧人級別的高低。例如:
- 高野山真言宗設十六僧階[3]:教师试补(修士)、权律师、律师(灌顶阿奢黎)、大律师、权少僧都、小僧都、权中僧都、中僧都、权大僧都、大僧都、权少僧正、少僧正(可披紫色法衣)、权中僧正、中僧正、权大僧正、大僧正(大阿闍黎,法印和尚转披红色法衣)。
- 日本曹洞宗有四法階[4]:上座、座元、和尚、大和尚。
朝鮮半島
朝鲜歷史上還設僧科制度,如同科舉考試一般,根據檢定的優劣確定僧侶的法階(韓語:법계)[5]。
李氏朝鮮時期,佛教各宗派被歸併爲教宗、禪宗兩派,僧科也分為教宗、禪宗兩種。中央層面的最高領袖是國師、王師,下級則是:[5]
- 教宗通過“大選”,從下往上設:大德、大師、重大師、三重大師、首座、僧統;
- 禪宗從下往上設:大德、大師、重大師、三重大師、禪師、大禪師。
1961年6月,韓國朴正熙政府頒布《僧尼法》(韓語:승니법),設淨德、中德、大德、宗師、大宗師五個僧階,僧尼需要通過考試獲取相應稱號。[6]
越南
越南歷史上首次設置僧統是在10世紀時,由匡越(越南语:Khuông Việt/匡越)擔任。
藏地
佛教甫一傳入藏地,就與政權合謀,兩者互佐互生,僧俗難分,樹立起佛教世界裡獨有的政教合一制度,僧階、僧官級別分明。藏地正式併入中國後,又逐漸產生了轉世靈童制度,明清朝廷為此設置了金瓶掣簽制,以解決選定轉世靈童的舞弊行為。曾作為藏地一部分的不丹和錫金,政教合一制已被世俗政府所取代,但僧階制度保留了下來。
藏傳佛教裡的僧階,一般由僧侣的学位学识,以及其在寺院中所任教职、所负责任等几方面因素综合评价而确定,不同的教派又有不同的僧階。例如[7]:
- 寧瑪派:奔扎(班鳥)、格隆、翁则、拉玛、活佛(祖古)
- 噶举派:
- 藏區:奔扎(班鳥)、格隆、抽奔、翁则、格贵、堪布、活佛
- 納西族區:奔扎(班鳥)、格隆、都巴、常住、克姆、活佛
- 格鲁派:
- 藏区:奔扎(班鳥)、格隆、群则、翁則、哈朗、格貴、格西、堪布、活佛
- 摩梭族、普米族區:格初、格隆、哈尔巴、翁则、格贵、拉擦、格西、堪布、活佛
- 萨迦派:集初、集罗、翁则、格贵、拉擦、堪布
參見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