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钶(1488年—1554年),字容之,號石樓,浙江鄞縣(今寧波市)人,明朝政治人物,正德甲戌進士,嘉靖間累官保定巡撫。
正德八年(1513年)癸酉科浙江鄉試第七名舉人,正德九年(1514年)聯捷甲戌科进士。歷直隸安庆府知府。嘉靖七年(1528年),升貴州按察司副使[1]。歷四川布政使司右參政。嘉靖十二年十二月(1534年)升廣西按察使[2]。嘉靖十四年(1535年)升江西右布政使[3],轉福建左布政使,“以飞诡新增田,补浮粮额赋,佥解户革贴解费”。陆钶回京述职期間,户部問以地方弊政,陆钶上陈盐法、积弊、寺田、盗贼四事。户部将陆钶的意见上报,成为法令。嘉靖十七年(1538年)五月,陆钶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保定[4][5]。
《湧幢小品》載陸鈳為貴州副使時焚毀妖像之事[6]。
福建巡抚陆偁长子,母杨茂英,为南京吏部尚書杨守阯长女。有弟陆铨、陆釴[7]。
曾刊刻《碧川文选》四卷。明杨守阯撰。嘉靖四年(1525年)鄞县陆鈳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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