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甘迺迪簽署條約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英語:P artial T est B an T reaty, PTBT ),全稱《禁止在大氣層 、外层空间 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英語:Treaty Banning Nuclear Weapon Tests in the Atmosphere, in Outer Space and Under Water ),是一個限制核武器 試驗的國際條約 。
該條約禁止了除在地下外的一切核武器試驗。其目標是減緩冷戰 期間的軍備競賽 ,和防止核武器試驗造成地球大氣中過量的放射性塵埃。 1963年8月5日蘇聯 、英國 和美國 在莫斯科 簽署該條約,同年10月10日生效。北約 成員法國 和蘇聯的前盟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簽署該協議。
新西兰 [1] 和奥地利 [2] 测得的同期大气中碳14 浓度,分别代表南北半球的水平。1963年前,大气层的核试验导致北半球碳14浓度几乎加倍[3]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簽署之後,碳14明顯下降。南半球數據變化落後是因為核試驗多在北半球進行,需要一定時間才能飄移到南半球大氣中。
參與國家
已正式通過條約的國家(或政府):113個——阿富汗 、安提瓜 、阿根廷 、亞美尼亞 、澳大利亞 、奧地利 、巴哈馬 、孟加拉國 、比利時 、貝寧 、不丹 、玻利維亞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博茨瓦納 、巴西 、保加利亞 、緬甸 、加拿大 、中非共和國 、乍得 、中華民國 、哥倫比亞 、剛果民主共和國 、哥斯達黎加 、象牙海岸 、克羅地亞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國 、丹麥 、多米尼加共和國 、厄瓜多爾 、埃及 、薩爾瓦多 、斐濟 、芬蘭 、加蓬 、岡比亞 、德國 、加納 、希臘 、危地馬拉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島 、印度 、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伊拉克 、愛爾蘭共和國 、以色列 、意大利 、牙買加 、日本 、約旦 、肯亞 、韓國 、科威特 、老撾 、黎巴嫩 、利比里亞 、盧森堡 、馬達加斯加 、馬拉維 、馬來西亞 、馬耳他 、毛里塔尼亞 、毛里求斯 、墨西哥 、摩洛哥 、尼泊爾 、荷蘭 、新西蘭 、尼加拉瓜 、尼日爾 、尼日利亞 、挪威 、巴拿馬 、巴布亞新幾內亞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羅馬尼亞 、盧旺達 、薩摩亞 、聖馬力諾 、塞內加爾 、塞爾維亞和黑山 、塞舌爾 、塞拉利昂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亞 、南非 、蘇聯 、西班牙 、斯里蘭卡 、蘇丹 、蘇里南 、斯威士蘭 、瑞典 、瑞士 、敘利亞 、泰國 、多哥 、湯加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突尼斯 、土耳其 、烏干達 、英國 、美國 、委內瑞拉 、贊比亞
已簽署條約,但國內還未正式通過批准的國家:17個——阿爾及利亞 、布基納法索 、布隆迪 、喀麥隆 、智利 、埃塞俄比亞 、海地 、利比亞 、馬里 、巴基斯坦 、巴拉圭 、葡萄牙 、索馬里 、 坦桑尼亞 、烏拉圭 、越南 、也門 。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在當時還未得到廣泛認可的國際地位,聯合國與絕大多數的國際條約中代表中國的席位都由台北 的中華民國 政府出席。
中華民國政府於1963年8月23日正式簽署《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翌年5月18日完成批准並交存聯合國秘書處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在1963年7月31日發表了《中國政府主張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銷毀核武器、倡議召開世界各國政府首腦會議的聲明》,宣稱英美苏的真正目的是達到核壟斷。1964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第一顆原子彈試驗。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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