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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治概念所涵蓋的台灣政府型態、統治者或行政區劃體制,在1949年以後普遍與中華民國政治等同,在此前則不同。歷史上,台灣具有政治雛形的政治實體,約可自台灣荷西時期算起。自1624年起,台灣各地分別歷經多個政權統治,期間歷經荷蘭、西班牙、明鄭、清帝國、大日本帝國與中華民國等。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對內向全國人民負責,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严,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總統同時也是三軍統帥,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總統實際掌握所有行政權,且為了依法行使職權,配有幕僚機構總統府及諮詢機構國家安全會議等。總統府為總統、副總統之幕僚機關,下設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等顧問人員,以對國家政策向總統提供意見與諮詢;中央研究院、國史館等國家學術機構亦附屬於總統府之下。國家安全會議則是國家安全事務之最高議事機關,國安會主席由總統兼任,下設國家安全局,以執行情報、特種勤務等國家安全相關工作。
副總統為備位元首,沒有政治實權,但總統可以賦予副總統部分職權。
在最近幾年的選舉中,政治人物的政績越來越受到民眾的觀注。因此,達成民眾看的到的政績,變成政治人物的首要的施政方向。像臺灣燈會、各地燈節都有逐年擴大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