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兵,為中華民國國軍中具有軍法、司法警察權力的執法部隊;其管轄機關原為直屬中華民國國防部憲兵司令部,2012年降編為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2021年5月後改為直屬國防部。因具有執法權,並擁有獨立的指揮、人事、後勤補給系統,故不隸屬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地位類似於古代之禁軍、禁衛軍,主要任務之一是保護中華民國總統和中華民國副總統。
中華民國建立前的中國近代憲兵(並非九門提督)始自清朝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因義和團之亂八國聯軍攻陷北京,1901年清廷訂結辛丑條約,聯軍撤離北京,清廷乃在北京成立「京師善後協巡營」維持京畿治安。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變法,推行新政,派載澤、徐世昌、紹英赴日本考察,返國後乃倣傚日本憲兵制度,由慶親王和日本訂立合約,聘請日本籍顧問川島康浪(日本憲兵軍官)於同年在大沽口創設憲兵學堂,正式採用「憲兵」名稱。續於光緒卅二年在北京設置「陸軍警察所」,指揮編成「陸軍警察營」糾察軍紀。
中華民國的憲兵是由孫中山在民國十二年(1923年)在廣州大本營創建憲兵[6],經由蔣中正培育壯大,正式編組憲兵;1932年成立憲兵司令部,同年國民政府頒布《憲兵勤務令》,使憲兵部隊的編組、指揮、訓練、勤務等各種制度得以確立;1936年創設憲兵學校,蔣中正兼任首任校長[7]。
憲兵總主官軍階(中將)不變,但職位名稱變更為指揮官,為了區辨各地區指揮部指揮官,會俗稱大指揮官或總指揮官。憲兵總指揮官不一定是憲兵本科出身,由國防部呈報人事令名單予總統府,總統指派最佳人選,均為陸軍中將。
※憲兵副主官軍階降編為一星少將,職位名稱改稱為副指揮官。
由於憲兵身兼軍事及軍、司法警察身份,且為鞏固政府中樞、衛戍京畿之主力部隊,因此憲兵組成來源與其他軍種以役男抽籤產生的方式大不相同,而是採取甄選的方式產生。在所有抽籤抽到陸軍軍種役男還沒抽籤之前,就以嚴格標準將符合憲兵甄選標準資格的新兵挑選出來,於陸軍新訓第二周開始抽籤,中籤者於新訓中心結訓後,進入憲兵訓練中心進行為期四個月之憲兵專長教育(其他未中籤者則回歸陸軍),結訓後方可進入憲兵部隊。
由於憲兵部隊甄選嚴格,因此一般社會大眾便將所有憲兵以三軍楷模視之,而中華民國役男也多以能入選憲兵為榮。事實上,也正因為每個憲兵皆通過嚴格標準的篩選,憲兵成員也以三軍楷模自詡。
由童軍徽及憲兵執行任務用之兵器、刑具及法律所組成,代表憲兵之精神與任務。憲兵軍士官大多都配戴憲兵兵科領章(肩章),但少數因受專長訓練而配備不同兵科如化學、財務、經理、行政、政戰等。
憲兵之象徵物為獬豸,為中華民國唯一擁有象徵物之兵科,憲兵軍服右臂都佩有獬豸臂章。憲兵學校臂章為「誠實」二字及校徽。
憲兵大盤帽帽徽(與陸軍共用,但帽徽底色為橄欖色)
憲兵一等士官長、中校以上高級軍官之帽飾(與陸軍共用,但帽簷底色為棕色)
general)
憲兵屬陸軍之獨立兵科,除義務役預備軍官、義務役預備士官外,職業軍人的軍官方面就讀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職業軍人的士官方面則就讀陸軍專科學校(前身陸軍高中),指揮官一職不一定是憲兵科,還有從陸軍步兵、陸軍砲兵、陸軍裝甲兵等官科調任。
憲兵指揮部設一席中將和六席少將共七席將官編制。
以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政策、提倡善良社會風氣、辦理社會公益活動、聯繫後備憲兵及眷屬之情誼,並協力維護社會治安為宗旨[37][38]。服務項目:
為凝聚後憲情感,擴大爭取向心,認同後憲組織,熱衷參與活動,各縣市後備憲兵荷松協會服務工作項目如后[39]: 一、法律諮詢指導服務。 二、協助解決疑難問題。 三、災害病困慰助。 四、推介工作資訊。 五、後備軍人晉任建議。 六、婚喪喜慶祝賀慰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