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為交易中由當事人的意思或其他事實具體指定的物,而種類物於交付時也會變為特定物[1],而以特定之債為標的的交易,於該特定標的物滅失時,則會陷於給付不能的情形。[2],與種類物相對,如指明某地號的土地、某一部車子[3]等屬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