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對台灣LGBT發展史的說明。
從1990年代開始,台灣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群體的社會運動開始發展。
就整個亞洲而言,台灣被認為是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權益較為進步的國家之一。[1]男女同性性行為在臺灣合法,中華民國刑法的刑事罪從未包含同性性行為,而在2009年美國對臺灣的各國人權報告中,社運人士表示臺灣很少發生基於性傾向的暴力行為,警方對同志酒吧施壓的情況也逐漸下降[2][3]。臺灣的法律承認同性婚姻和共同收養子女。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4][5],宣告政府應保障同性伴侶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於5月24日生效,使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全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6]。2023年5月16日修正法律,開放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
臺灣在跨性別權益方面較為保守,跨性別變更法定性別仍延續自1988年來的規定,要求取得兩張精神科診斷證明書並完成變性手術。[7]不過,自2021年,已有部份法院判例,認定可用完成手術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法定性別。[8]
臺灣在2004年制定了《性別平等教育法》,在2007年修訂《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就業服務法》,保障教育和工作領域不得有性別(包括性別認同)、性傾向之差別待遇。2011年《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中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指性別除生理性別外,還包括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2015年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而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唐鳳為臺灣首位跨性別行政院政務委員和部長(數位發展部),也是世界首位擔任部長級官員的跨性別閣員[9]。臺灣曾任或現任的公開同性戀或雙性戀民選民意代表,有苗博雅、邱威傑、唐聖捷、黃捷、林穎孟。
臺灣首屆同志遊行於2003年在台北舉行。2015年,該遊行有80,000名參與者參加,為亞洲僅次於以色列特拉維夫第二大的LGBT活動[10]。目前,臺灣同志遊行在每年十月最後一週星期六在臺北市舉辦。另外在高雄市、臺南市、臺中市、花蓮縣等地,也辦過或持續舉辦同志遊行,新竹市等地則辦有彩虹文化祭。首屆跨性別遊行(英语:Trans march)於2019年在臺北市舉辦。
葉永鋕事件是台灣一起關於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的校園事件。葉永鋕生前就讀於屏東縣高樹國中,因帶有陰柔的性別氣質而遭到部分同學霸凌[75][76],甚至曾被強行脫下褲子「驗明正身」,因此葉永鋕不敢在下課時間去上廁所。2000年4月20日11點42分,葉永鋕不得不在上課時間提前離開教室去上廁所,後來被發現臥倒在漏水的廁所血泊中,送醫後隔天不治死亡[77]。
此事件引起臺灣社會對於性別教育的重視及討論[78],使得原《兩性平等教育法》在2004年修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政策也從傳統二元的兩性教育,延伸轉化成為更具普遍性的性別平等教育[79]。
農安街事件是一起發生在2004年1月的台灣同志人權事件。當時台北市警方在轄區內查緝性愛派對,於中山區農安街查獲並帶回92名參與派對的男同志。LGBT族群及性學研究者認為查緝的過程及媒體報導的態度不恰當,被LGBT族群視為對同志及性病感染者汙名化的事件。
There are no laws prohibiting homosexual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homosexual rights activists, antihomosexual violence was rare, but societal discrimination against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LGBT) persons with HIV and AIDS was a problem. LGBT rights activists said instances of police pressure to close gay- and lesbian-friendly bars and bookstores decreased.
instances of police pressure on LGBT-friendly bars and bookstores were rare and continued to decrease.
日本領臺之初,可能源於 1874年征臺之役,或是受華南與西人相關論說的影響,多以「哈喀」、「喀家」或「客家」標誌。後來經過實地與舊慣調查,改使用清治二百多年一直沿用的閩粵籍別,卻將方言分類與省籍界線疊合,賦予閩粵二籍各有對應之方言與風土民情的認知。換言之,日治習以福建、廣東二族為臺灣漢人之分類,表面上看來是沿襲清代的省籍框架,但其人群意涵已然不同。……由於調查當局缺乏為種族和語言提供清楚明白的定義和區分,致使種族的意涵摻雜了原籍地和語言的分類標準,變成既非純粹的原籍地,亦非純粹的方言分類。在這樣的操作定義下,使種族偏離原本設計作為識別臺灣漢人「原籍地」的意義,在概念和實務上,反而更加接近依方言分類的語族標記。……如族譜中看到粵省福佬對日治時期被迫成為福建人的無奈,「我等常用閩南語而籍隸於粵東者,竟搖身一變而不自覺地,承認為『福建人』……」
雍正三年(1725)增補了一條新的例文,規定對「軍民相姦」者處杖刑一百,並枷號一個月。……實際上,這新的例文被適用於所有的「和姦」罪行,其中只有少數案件涉及軍人。……「軍民相姦」例(到18世紀時,清朝改用此條例文懲處和姦,而不再援用沿自明代的那條舊律)
Futhermore, in the Qing archives I have yet to find a single case of consensual sodomy being punished in the absence of other, more serious crimes.
〈大清違警律〉在民國之後仍繼續沿用至〈違警罰法〉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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