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死刑制度已完全废除,于1987年因谋杀和1989年因叛国罪的死刑被废除。[1]
最后一次死刑判决是在1977年宣布的,当时一名42岁的男子因1976年杀害妻子和两个孩子而被判处绞刑,这个判决后来被列支敦士登亲王弗朗茨·约瑟夫二世减刑为15年监禁。
上一次执行死刑发生在1785年,当时一名42岁名叫芭芭拉·埃尼(英语:Barbara Erni)的无家可归妇女因入室盗窃和偷窃的罪名于首都瓦都茲被公开斬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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