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泰國的其中一種法律制裁。
根據泰國的刑法,有35個罪名可被判死刑,包含販毒。泰國是36個仍然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1][2],最後一次執行死刑為2018年6月18日,受刑人為一名26歲的強盜殺人犯。
根據泰國法律,泰國王室有權力特赦死刑犯[2]。
在卻克里王朝時期,國王拉瑪一世的君主專制統治時期,系統被編撰於1805年,並且留在地方,主要执行的方式是斩首,其中不乏極其殘忍。例如使用活埋、大象踩死犯人或者千刀万剐而死,那些犯叛國罪將被包裹在油浸泡過的布,並且放火焚燒。皇室贵族如果犯了死罪,会先被剥夺所有的身份特权,行刑前要盛装打扮好,然后被刽子手用檀木棒狠击头部致死。
1932年,泰國通过革命過渡到君主立憲制,仍然有三個密封的21種不同形式的死刑在法。1935年以来,泰国处死了326名犯人。1938年,修法規定執行死刑只能用自動步槍进行枪决。2001年,五個死刑犯被公開處決,受到人權團體的強烈批評[3]。
2003年12月,泰國改成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2]。2009年8月24日,泰国对两名毒贩执行死刑后,停止执行九年,2018年6月18日再度执行死刑,一名26岁的犯人被注射药物处死[4]。
2014年曼谷郵報的文章稱,瑪希隆大學的講師表示,她的調查表明泰國的超過41%想保留死刑,只有8%的人希望廢除死刑,大部分誰贊成死刑的理由是對謀殺和強姦具有很好的威嚇力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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