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體化的其中一個步驟,總理阿道夫·希特勒法律上以元首作為頭銜。利用《授權法》制定政府法律,1933年7月14日頒布《國民投票法》(Gesetz über Volksabstimmungen),針對憲法、法律甚至政府作為都可公投。
1934年8月1日,保罗·冯·兴登堡病危,希特勒內閣依照去年通過之《授權法》,自行制定《德意志國國家元首法》(Gesetz über das Staatsoberhaupt des Deutschen Reichs)在興登堡逝世之日生效,翌日公告、3日定於該月19日交付公投追認[1],投票結果88.1%贊成通過。8月2日,最後一任威瑪共和國總統興登堡逝世後,一個新職位建立,全名為帝国元首兼总理(Führer und Reichskanzler),它結合了總統和總理的職能,形式上使希特勒成為德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但實際上卻是第三帝國的獨裁者。
納粹德國建立了領袖原則(Führerprinzip),希特勒廣泛地認知為元首(der Führer)。其中一個納粹口號便是「一個民族,一個帝國,一個元首」(Ein Volk, Ein Reich, Ein Führer)。依照當時時空背景,亦可譯為「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一個領袖」[2]。
在軍事上,希特勒使用「元首及德國國防軍最高指揮官」作為自己的稱號(Führer und Oberster Befehlshaber der Wehrmacht),直至1942年5月由希特勒的政令取消。作為國家元首,他在對外事務上則自稱「帝国元首兼总理」。直至1942年6月28日,改為「大德意志國元首」(Führer des Grossdeutschen Reic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