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共同宣言》(英語: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又稱聯合國家共同宣言、聯合國家宣言、聯合國國家宣言或二十六國宣言。它是由26個國家於1942年1月1日在第一次華盛頓會議中簽訂的一份二戰文件。參與國包括了「四巨頭」(即美國、英國、蘇聯及中華民國)、英國的四個自治領[注释 1]、英屬印度、以及其他17國。
早於1941年12月,羅斯福為二戰時為對抗納粹德國的結成的聯盟(即同盟国)構思了一個名稱「联合国」,這與聯合國共同宣言都成為了現代聯合國的基础。[1]而联合国成为了二战同盟国的代名词及盟軍的正式名稱。[2]這份文件確認了簽署國「必須要戰勝敵人以捍衛生命、自由、獨立和宗教自由,並在自己和他人的土地上維護人權和正義,而且他們正參與一個共同對抗及阻止野蠻和殘暴的勢力征服世界」。而對轴心国「完全勝利」的這個原則則為盟國要求軸心國「无条件投降」開創了一個先例。從盟軍的角度來看,納粹德國、法西斯意大利、大日本帝國都被極權主義及军国主义所控制著,因此打敗「希特勒主義」構成了盟軍的總體目標。[3]此外,聲明堅持了威爾遜的自決原則,從而將美國在兩次大戰的戰爭目標都連接起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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