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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1](英語:statute law),或成文法律[2](英語:statutory law)、法章[3]:71、制定法。指由立法機構通過,段落分明的成文法則[3]:71。換而言之,成文法是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訂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条文。成文法例較不成文法條文清楚、考量立法環境、時移世易且經過討論而制定,也可改變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準則,以便更適合環境。
Act或Law
經國家立法機關通過法案生效的成文法,英美國家稱「Act」,在一般非法律英漢辭典混同「法案」(Bill)釋義[來源請求]。香港沿襲由英屬時期流傳至今的譯法,將用於英聯邦王國的「Act」譯作「法令」[4][5],香港自身使用的「Ordinance」則譯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將其法律名稱中的「法」字英譯為「Law」[6][7]。中華民國舉凡法、律、條例、通則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皆譯「Act」[8]。
參考文獻
參閱
外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