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拉丁文:proclamare,透過宣佈向公眾宣布)是一種由權威人士發布的正式聲明,用於傳達特定的公告。公告目前在一些國家的治理框架內使用,通常以國家元首的名義發布。公告通常是非約束性的通知。
官方公告和政治社會團體或組織的公告之間通常有明顯的區別,前者具有約束性,後者則試圖爭取受眾的支持。此外,宣布對某一統治領域開始統治的程序也稱為公告。例如,1581年7月26日簽署的《荷蘭獨立宣言》導致了1588年荷蘭共和國的建立,並在1648年由《明斯特和約》正式承認。
宣布兩人結婚意向的公告被稱為「宣告」,因為在儀式中是透過朗讀相應的文本來完成的。
在城市裡,法律、法令等直到現代都是通過「宣告」來使它們被人們知曉並生效的。
美国
美國總統通過宣言來傳達有關假日、紀念活動、特別紀念日、貿易和政策的信息。總統簽署宣言後,白宮將其送交聯邦登記處(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OFR)。聯邦登記處將每一份宣言連續編號,作為一系列的一部分,並在收到後不久將其刊登在每日聯邦登記中。 [1]
英国
在英國法律中,宣言(proclamation)是指在大印下發出的正式公告,由國王或女王與朝廷(King-in-Council或Queen-in-Council)願意向其臣民公佈的某些事項,例如宣戰、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中立、召集或解散國會,或者啟動某些法案的條文,其執行權由立法機構留給國王或女王自行決定。自行决定执行的某些法令的规定。公告还用于宣布银行假期和发行硬币。[來源請求]
在英國法律中,這類性質的皇家宣言,是根據皇室行政權力發出的,對臣民具有約束力,"只要它們不違反舊有法律或傾向於建立新的法律,而僅僅限制執行已存在的法律,以皇室認為必要的方式"(布莱克斯通评论,史蒂芬版,第二卷528页;史蒂芬评论,第14版,1903年,第二卷506、507页;戴西,《宪法法律》,第6版,第51页)。皇家宣言,即使不是依據皇室行政權力發出,如果呼籲臣民履行法律義務或避免已被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行動,是合法且正當的,違抗它們(雖然本身不是罪行)是罪行的加重(參見大法官科克本在《R v. Eyre》(1867年)的大陪審團指控以及1610年《宣言案件》,《12 Co. Rep. 74》)。 [2] )。
王室曾不时通过宣言立法;1539年的《宣言法令》规定,如果国王在理事会同意下发布的宣言不损害“任何人的继承权、职务、自由、财产、动产或生命”,则具有法令的效力。但这项法令在1547年的叛逆法中被废除;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宣言声称是通过立法权力发出的,而其中君主强加了法律未规定的义务,或者以刑罚禁止法律上不是罪行的行为,或者对任何罪行增加新的刑罚,除非它本身依据法定权力发出,否则毫无效力(另见《特别会议命令》)。
王室有权通过宣言为新征服的国家立法(詹金斯,《大英帝国的统治与海外司法权力》);这种权力在七年战争后的北美大陆通过1763年的《皇家宣言》和1899年至1902年的第二次布尔战争期间在特兰斐尔殖民地中得到了广泛的行使。在英国殖民地,法令经常通过宣言生效;某些帝国法案在殖民地中直到它们被宣布(例如1870年的《外国征兵法案》)才生效;并且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行为,不断发布宣言。在许多英国保护国中,高级专员或行政长官有权通过宣言立法。
在英格兰古老的不动产法体系中,通过“宣告”进行的罚款,即在公开法庭上连续公告交易的情况下,阻断了陌生人的权利,以及当事人,如果他们在之后的五年内没有对所转让的财产提出主张(1483-1484年和1488-1489年的法案)。这些宣告最初是连续十六次进行的:在罚款征收的任期内进行四次,以及在接下来的三个任期中每个任期进行四次。后来,宣告的次数减少到每个任期一次,共四个任期。这些宣告被背书在记录的背面。这一系统在1833年的《罚款和恢复法案》中被废除。
在某些罕见场合,纹章院和里昂法院的纹章官(或其他指派的人员)仍会公开宣读某些公告,例如关于解散议会的公告或关于君主加冕的公告,这些公告会在伦敦皇家交易所的台阶上和爱丁堡的Mercat Cross广场上宣读。[來源請求]
參見
参考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