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是保護個人的自由 不受政府、社會組織和私人侵犯的一類權利。它們確保一個人有權不受歧視 或壓制地參與社會和國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
公民權利包括保障個人的身心完整、生命安全;保護免受基於性別、種族、性取向、國籍、膚色、年齡、政治派別、種族、社會階層、宗教和殘疾等理由的歧視[ 1] [ 2] [ 3] ;還有個人權利 ,如隱私 和思想自由 、言論自由 、宗教自由 、新聞自由 、集會自由 和遷徙自由 。
政治權利包括法律方面的自然公正 (程序公平),如被告人的權利 ,包括公平審判的權利 ;正當法律程序 ;尋求補救或法律救濟 的權利;結社自由 、集會自由、請願權 、自衛權 、選舉權 等公民社會 和政治參與 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國際人權 的原始和主要部分。[ 4] 它們構成了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 》的第一部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構成了第二部分)。三代人權說認為這組權利是“第一代權利”,而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說則認為它們一般都是消極權利。
历史
公民权利一词源于拉丁语ius civis (公民的权利)。罗马公民均享有法律权利。[ 5] 在313年米兰敕令 之后,公民权利包括了宗教自由。[ 6] 虽然中世纪没有延续罗马的法律原则,但基于宗教原则仍然可以主张普世权利。1549年英国Rebellion叛乱的首领认为:“人人皆可自由,因为上帝以其宝血使人人自由”。[ 7]
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官愛德華·科克 复兴了权利基于公民身份的观念,认为英国人自古就享有这些权利。1689年英国通过了权利法案 。
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获得通过,这是美国权利法案 的直接渊源和范本。
在19世纪初期的英国,公民权利一词通常指对天主教徒 的法律歧视问题。英国下議院 对英国民权运动的支持分裂了,很多著名政治家支持歧视天主教徒,而独立议员对大党派施压,要求通过1920年代的民权法案。
1860年代开始,雖然美国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在1868年獲得通過及生效,但美國南方 的政府对新解放的黑人制定了歧视性的法律和政策,美國最高法院 於1896年裁決的隔離但平等 使種族隔離法律規範合法,直至1954年才宣布違憲。美国国会在1957年、1964年分别通过了民权法案以保障不同種族及性別的平等公民权利,包括投票權、禁止學校種族隔離等。在所有公立学校,公民权利教育都是必修课。
参见
参考文献
^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ourdocuments.gov 互联网档案馆 的存檔 ,存档日期2019-03-22.
^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accessboard.gov 互联网档案馆 的存檔 ,存档日期2013-07-20.
^ Summary of LGBT civil rights protections, by state, at Lambda Legal, lambdalegal.org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A useful survey is Paul Sieghart, The Lawful Rights of Mankind: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Code of Human Rights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 Mears, T. Lambert, Analysis of M. Ortolan's Institutes of Justinian, Including the History and , p. 75.
^ Fahlbusch, Erwin and Geoffrey William Bromiley, The encyclopedia of Christianity , Volume 4, p. 703.
^ Human Rights: 1500-1760 - Background . Nationalarchives.gov.uk. [2012-02-11 ] . (原始内容存档 于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