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婚年龄,是指一个人有权利(或经过父母同意或以其他形式)结婚的年龄,例如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又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的标准因为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异,不过通常而言一般在18岁左右,但也有的国家或地区在有父母同意和/或法律许可或怀孕的情况下,允许人们在更年轻的年龄结婚。法定结婚年龄不一定等同於法定成年人年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或某些地区的实际初次结婚年龄。
1962年,55个缔约国签署《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该条约要求各方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结婚最低年龄,从而凌驾于习惯法、宗族和部落的法律[1] 。
在历史上,世界各地通常认为,一个人是否可以结合,取决于家族的决定或部落的习俗。各地傳統文化對適婚年齡有許多不同的風俗。例如漢人在以前帝制時期12歲便可以結婚,而再小的結婚則以童養媳的形式存在,然而 Rendille 文化的男性則要到25~39歲之後才能結婚。在許多文化中,適婚年齡决定于人类青春期的一些特征,如女子来月经或男子开始射精或长阴毛[2],一般而言女性的適婚年齡低於男性。
伊斯兰教规未涉及适婚年龄(参见:伊斯蘭婚姻法學)。一般认为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在等待三年后,与9岁的妻子阿伊莎圆房。虽然历史学家对阿伊莎的年龄有争议,认为圆房时,她应该是14岁左右。但阿伊莎的结婚年龄仍对伊斯兰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直到2015年,仍有穆斯林组织(如坎沙旅)宣称女性的合法结婚年龄为9岁。
目前世界主流的18~21歲定義源自17世記的西北歐,並透過人權宣言和兒童權利公約等制度確立為普世價值。
在古罗马,女子在青春期到来后很快就结婚生子的现象非常普遍。
在古日尔曼部落中,新娘和新郎年龄大致相同,而大于古罗马时期,如塔西佗就曾经说过[3]:
他们是迟婚的,所以有着充沛无比的精力。女孩子也并不很早就结婚,男女都要到达同样的年龄和身材发育到同样的程度以后才结为配偶,因而子女长大后也有着与父母同样充沛的精力。
亚里士多德认为,男子37岁,女子18岁是结婚的最佳年龄,而在7世纪的《西哥特法典》中,认为男子和女子在20岁时处于黄金时期,因此可以推测大多数当时的日尔曼妇女跟她们的丈夫一样,至少在20岁时结婚[4]。
允许结婚年龄的最早记录可以回溯到800年前的英格兰:1275年,英格兰发布《威斯敏斯特第一法案》,其中关于强奸规定中,其是否构成强奸,不是出于少女自愿与否,而是出于该女子的年龄是否不超过一定的年龄[5]。法学家爱德华·科可(17世纪英格兰人)认为,过了“一定的年龄”即表示女子可以结婚,在当时,这个年龄为12岁。[6]
在中世纪的欧洲,12世纪格拉提安提出了《格拉奇教令》,允许人们在12岁至14岁时结婚,但同时也认为如果当事人大于7岁,那么这一婚姻亦可以允许。除非在未到青春期前双方取消婚约,或者他们已经结婚,那么这一婚姻就是有效。值得注意的是格拉提安因为允许小于7岁的儿童结婚而受到尊敬,尽管他曾经说过:“有记录显示,有人在2至3岁时就结婚。”[2]
尽管如此,在西北欧的大多数地区,在非常小的时候就结婚仍然是非常罕见的。在1619年至1660年坎特伯雷大主教管辖范围内的1000例结婚事件中,仅有一个新娘13岁,4个15岁,12个16岁,17个17岁,而其他的966个新娘在结婚时至少19岁。教会规定,在没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新娘和新郎必须至少21岁方可以结婚。在那1000例结婚事件中,新娘通常在22岁左右,而新郎通常在24岁左右,平均结婚年龄则为新郎27.75岁,新娘24岁。[7]尽管在当时有欧洲贵族女子结婚非常早,但那毕竟属于少数群体[8]。据坎特伯雷的婚姻记录显示,哪怕是贵族,在非常早的年龄结婚同样是非常罕见的。[7]
当时还属于英國海外領土的美国,延续了英国的传统和法律规定,如玛丽·哈撒韦(弗吉尼亚州,1689年)在9岁时嫁给了威廉·威廉姆斯。爱德华·科可明确地说:“女子在12岁时就结婚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在这个年龄,如果一个女孩在9岁时成为男人的妻子,那么她就有权利继承丈夫的财产——哪怕她的丈夫只有四岁。[2]
关于人们实际结婚年龄的数据很难找到,如在英格兰,近代唯一可靠的结婚年龄数据来源于本人死亡后的记录。困扰并不仅限于数据的匮乏,还限于那些当事人的年龄——越完整的记录,方能越可能揭示早婚的确切年龄。此外,在20世纪和21世纪,历史学家有时不愿意接受相关早婚的数据,认为这些数据属于伪造的数据。[2]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維也納舉行世界人權會議時通過《人權宣言暨行動綱領》,敦促締約國廢止歧視女童和對女童造成傷害的現行法律、條例、習俗和慣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因此,聯合國CEDAW委員會1994年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布「第21號一般性建議」中提及,委員會仍認為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皆應為18歲。男女結婚時承擔重要的責任,因此不應准許其達到成年和取得充分行為能力之前結婚,也不宜就男女而分別有不同的結婚年齡規定。此外,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觀點,未成年人,尤指少女結婚生育,對其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妨礙其學業,導致其經濟自立也受到侷限。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童婚非常普遍,並且即使在已開發國家,亦非沒有童婚的問題。以美國為例,根據調查,2000~2010年共有近25萬名18歲以下兒童被父母親安排婚事,成為童婚的受害者,其中多數是年輕少女被父母安排嫁給年長甚多的男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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