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初春(1541年—1618年),字處元,直隸蘇州府吳縣(今屬蘇州市)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官至禮科左給事中。因參與“國本之爭”撤職。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甲子科應天府鄉試第二名。萬曆八年(1580年)庚辰科三甲第一百八十三名進士[1][2][3]。次年任廣東顺德县知县,升礼科左给事中。
萬曆二十年(1592年)正月,禮科都給事中李獻可偕六科諸臣上疏請求為神宗長子朱常洛舉行“豫教之典”。神宗大怒,指摘其誤書弘治年號,違旨侮君,貶一秩調外,其餘人等奪俸半年。大學士王家屏將御批封還,神宗愈加不滿。吏科都給事中鍾羽正、吏科給事中舒弘緒均上疏支持李獻可。神宗將弘緒調職南京,羽正及獻可以調任邊遠地區雜職。大學士趙誌臯論救,被斥責;吏科右給事中陳尚象又爭,貶斥為民。戶科左給事中孟養浩,御史鄒德泳,戶兵刑工四科都給事中丁懋遜、張棟、吳之佳、楊其休,以及葉初春等人各自上疏求情。神宗怒不可遏,命將孟養浩廷杖一百,除名。鄒德泳、丁懋遜、張棟、吳之佳、葉初春等六人貶一秩,外放為官。李獻可、鍾羽正、李弘緒除名[4]。
曾祖父葉潮;祖父葉棠;父親葉粲。母吳氏[5]。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萬曆八年庚辰科登科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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