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郵政臺灣郵政是臺灣清治時期由福建臺灣省巡撫劉銘傳於1888年創立的新式郵政服務,於臺北府城設置了「臺灣郵政總局」辦理全臺郵政,比「大清郵政官局」的正式奉准設立(1896年)早了8年[1][2]。此一新式郵政與傳統郵驛制度與海關郵務[註 1]的最大不同之處是在於除了官方文書外,也收寄民間信件,並且引進了郵票制度[1]。臺灣郵政創辦後持續營運至乙未割臺,之後臺灣南部曾短暫經營臺灣民主國的獨虎郵政(1895年7月31日-1895年10月19日);臺灣民主國滅亡後,臺灣的郵政服務正式完全改由臺灣總督府底下的相關部門經營[1][2]。 沿革
清朝在臺灣建立的郵驛制度約始自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於各縣設鋪,是一種人力傳遞的方式,初期多由臺灣原住民出身的「麻達」(原指12、13歲到20歲左右的未婚青年)負責傳遞公文[1]。而由於臺灣不產馬匹,且運馬渡臺不便,所以臺灣並沒有設置驛站[1][2]。依照一般標準,各鋪之間的距離約要在十里左右;但因為清朝在臺灣的行政權力是逐漸擴展的,遞鋪則隨著統治基礎的逐步穩固而設,所以依各地情況不同,遞鋪之間最遠可達到70里[1]。而除了舖遞系統,軍方的汛塘之間也有文書傳遞,可算是一種軍郵[1]。 此外,臺灣民間的郵遞需求,自咸豐年間後會委託「課擔」協助處理[1]。課擔的出現始自咸豐八年(1858年),原是由鹽館指定專運鹽課的民間運輸事業,後來一般商人開始委託課擔順便帶運信件、金錢、匯票等物;後來商人對課擔的信任日益增加,連貨物也委託他們運送,於是課擔便從專運鹽的運輸業者演變成兼營民間郵遞事務的業者[1]。而也是在咸豐年間,清朝開始在臺灣通商口岸設置海關,而臺灣各地海關與清朝其他地區的海關通信皆經由廈門轉遞,不過臺灣各海關彼此間的通信仍仰賴舖遞與日後的臺灣郵政[1][2]。 同治十三年(1874年)因牡丹社事件來臺督辦軍務的欽差大臣沈葆楨,將原本的舖遞制度改為「站書館」(民站),負責人稱「站書」或「驛書」,負責遞公文的舖兵改稱「跑勇」或「跑兵」,改為雇傭制,需要經人介紹才能登記備傭,其「工食銀」由各站向縣廳衙署支領[1][2]。各站書館又分為總站(縣廳衙門所在地)、腰站(設於各總站間)、尖站(中午打尖吃飯處)與宿站(供住宿過夜)[2]。 又光緒年間,福建巡撫丁日昌在光緒三年(1877年)左右於臺灣府城(今臺南)設文報局,以與對岸各口岸互寄文報;後來在光緒七年(1881年)時,新任福建巡撫岑毓英又在基隆設文報所,後於該年十一月改為文報局,之後基隆的文報局又遷到臺北府城內[3][1][2]。而除了上述正式的文報局外,光緒十年(1884年)的中法戰爭期間,由於臺灣主要的港口遭封鎖,上述二處文報局無法與廈門、福州的文報局聯繫,閩浙總督楊昌濬遂在泉州與鹿港設「道濟公棧」來維持兩岸的文報互通,道濟公棧即為臨時的文報局[2]。
清光緒十四年正月三十(1888年2月21日),首任臺灣巡撫劉銘傳發布公告〈臺灣郵政條例十六條〉[4],並提及將在該年二月初十(1888年3月22日)正式開辦臺灣郵政[1]。此一措施事前並未上報清朝中央,為劉銘傳自行做主開辦;事後劉銘傳僅在光緒十五年(1889年)冬的奏摺中提及其郵政是「仿照外洋郵政辦法,委令道員陳鳴志督辦,自光緒十四年初試辦」,並指出新式郵政傳遞文書效率較舊法要好,且「統計一年需用經費約在一萬兩上下,比較臺防舊章全年需用一萬五、六千兩,實可樽節銀五、六千兩」[2]。 劉銘傳在清光緒十七年三月廿七(1891年5月5日)奉准「因病開缺」離臺後,臺灣郵政仍持續並辦理至清朝對臺灣的統治結束為止[1][2]。1895年乙未戰爭期間,日本在明治廿八年(1895年)5月21日成立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郵便部,後在8月6日改為臺灣總督府陸軍局郵便部,基層郵務機構為野戰郵便局;而當時的臺灣南部,劉永福依安平關客卿麥嘉林的建議,在永清元年六月十日(1895年7月31日)於安平海關內設郵政局,發行以「溪流虎嘯」為圖案的郵票[1]。而在臺灣民主國宣告滅亡後,全臺灣的郵政正式由臺灣總督府相關部門接手,而郵政事務在隔年4月1日由陸軍局轉交回民政局[1]。 郵站體系在「臺灣郵政總局」[註 2]之下設有「站」,站又分成總站、正站、腰站與傍站(旁站)[1][2]。
幹線郵路自宜蘭縣城開始,北至基隆廳後南經臺北府城,之後途經各城到全臺灣最南的縣城——恆春縣城[1][2]。
郵票與郵資臺灣郵政的郵票分成免費供官方使用的「臺灣郵票」與賣給民間使用的「郵政商票」[1],而集郵家們常將兩種統稱為「臺灣郵票」或「站票」(站指「郵站」)[2]。而不管是哪一種均是由郵政總局刊印,是以木刻版印製的黑色郵票,使用的紙質為橫紋連史紙或無紋黃竹紙,每張紙可印五張郵票(上下左右中),而每張郵票又分成郵票聯與存根聯,兩聯的騎縫處印有字號一欄,重量、年月日與字號等欄空白,由貼用單位臨時填入[2]。 「臺灣郵票」統一由郵政總局供應給各級行政部門(發至縣、廳級[註 6])、軍事機關、特設官司(《大清會典》以外新設者,如礦務局、通商局等)[2]。「臺灣郵票」有兩版,依板模組成可再細分出10多種,兩版的差別在存根聯上,第一版上端只有「根」字,第二版改為「郵票根」[2]。 「郵政商票」會先加蓋各郵站代字[註 7],再送交各鎮臺衙門,由鎮臺衙門轉發給各正站與傍站,各站站書簽收,之後負責保管與發售[2]。此外「郵政商票」並不會預先發售,而是寄件人到郵站寄件後,由站書填寫相關資訊,再將存根聯給寄件人,郵票聯貼在郵件上[2]。「郵政商票」上雖未印面額,但每黏一張便收費20文,故實際上是有價憑證[2]。「郵政商票」只有一版,但依板模組成可再細分為3種[2]。 郵資多寡視郵件重量與寄件距離而定,如重量在一兩以內,路程在一站以內(即寄件到下一個正站或傍站),則收費20文,而重量在一兩五錢內,遞程超過一站加收20文,之後依此類推[1][2]。而傍站因為郵件量少,故費用改為每站票錢30文,一兩以外每五錢加收30文[2]。而如果是要寄到比終點站更遠的地方,每一里加收力錢10文[2]。另外關於重量的計算方式,九錢多直接視為一兩,不滿九錢者視為五錢,不滿四錢則不算,如實際重量一兩九錢視為二兩、實際重量一兩七錢視為一兩五錢、實際重量一兩三錢視為一兩[2]。 其他
註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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