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目页的主題是臺灣清治時期所設置的縣之一。关于其他標題相近或相同的條目,請見「
淡水 (消歧义)」。
淡水縣為臺灣清治時期在臺灣所設置的縣之一,由淡水廳演變而來。此行政區劃名稱持續至1895年臺灣被割讓給日本,臺灣總督府將臺北府淡水縣改為臺北縣淡水支廳為止。所轄範圍約為今臺北市及新北市、桃園市部分區域。
沿革
光緒元年十二月二十日(1876年1月16日)新設臺北府之際,將原隸屬臺灣府之淡水廳分成「淡水縣」、「新竹縣」,兩者以土牛溝為界,而淡水縣為府治所在[1]。但至光緒五年(1879)才正式設官治理,1893年人口達408,000人。
行政
淡水縣的首長是淡水縣知縣。
行政區劃
淡水縣以頭重溪、土牛溝為跟新竹縣劃分的界線[1]。
最初底下轄有14堡,分別是大加臘堡、芝蘭一堡、芝蘭二堡、芝蘭三堡、八里坌堡、興直堡、擺接堡、拳山堡、海山堡、桃澗堡、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1]。光緒十三年(1887年),確立淡水縣跟基隆廳的分界,將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劃給基隆廳管轄[1]。
其他
二次大戰後,在國民政府的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中,計劃把臺北州的淡水郡和新莊郡合併為「淡水縣」,屬一級縣。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認為該方案不切實際,故並未實施此計畫。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1.3 王靜儀. 〈臺北設府與首任臺北知府林達泉在臺事蹟研究〉. 《臺北文獻(直字)》. 2019-12-25, (210): 9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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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臺廈道 (1684年-1727年,一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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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臺灣道 (1727年-1875年,一府) | 臺灣府 |
- 臺灣縣
- 鳳山縣
- 諸羅縣 → 嘉義縣(1787年改名)
- 彰化縣
- 澎湖廳(1727年增設)
- 淡水廳(1731年增設)
- 噶瑪蘭廳(1812年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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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臺灣道 (1875年-1887年,二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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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臺灣省臺灣道 (1887年-1895年,三府一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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