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 沿革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国发〔2003〕28号)发出,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发展”[1]。 2004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4〕28号)发出[2]。 2008年3月21日,《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发出,规定“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3] 2015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4]。2016年4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对外发布。其中要求“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和重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推进重大事项。”[5] 2023年中共二十大之后,中共中央决定将该领导小组并入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来统管。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6]。 职责2003年《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规定,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组成人员
办事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设地区经济司(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13] 2003年《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规定,“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单设机构,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办公室内设4个组(综合组、政策体制组、工业组、相关产业组),并规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2008年3月21日《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撤销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单设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设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司,具体承担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14]。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历任主任、副主任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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