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斯登王朝(又稱列支敦斯登家族),是君主立憲制的中歐國家列支敦斯登的統治家族。家族成員的義務、權利與繼承權由家族自定的法規決定,不受列支敦斯登政府及國會影響[1]。
歷史
家族起源於下奧地利的列支敦斯登城堡,從12世紀起即持有城堡的擁有權。然而,由於沒有任何世襲領地,列支敦斯登家族起初在帝國議會中並無席次。17世紀初,神聖羅馬皇帝魯道夫二世指定卡爾一世為法庭的首席管理者,大大增加了家族的勢力。在魯道夫二世與弟弟馬提亞斯對於領地的爭議中,卡爾支持馬提亞斯。做為回報,馬提亞斯於1608年將卡爾封為世襲親王。
列支敦斯登家族分別於1699年與1712年從霍恩埃姆斯家族手中獲得施倫貝格與瓦都茲。1719年,皇帝查理六世下令將施倫貝格與瓦都茲聯合為一個親王國,並以他「真誠的僕人」安東·佛洛里安,列支敦斯登親王為名,將親王國命名為「列支敦斯登」。此後,列支敦斯登成為神聖羅馬帝國的成員。
王位繼承順序
參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