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內特在從伊利諾州的西北大學、以及劍橋的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後,開始在芝加哥擔任檢察官。巴內特的第一份學術職位是在芝加哥-肯特法學院(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以及伊利諾技術學院(Illinoi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他後來成為了波士頓大學的法學教授,在那裡他也成為了知名的法學學會聯邦主義者協會(Federalist Society)的顧問。他在2006年成為了喬治城大學法學中心的職員。巴內特也是卡托研究所的成員。他所著的《自由的結構》一書在1998年贏得了Ralph Gregory Elliot書籍獎。
法學
在知名的《自由的結構》(The Structure of Liberty)一書中,巴內特構畫出了自由意志主義的法學理論。巴內特將他的理論稱為「自由主義的法學理論」,強調法學的自由意志主義與古典自由主義之間的緊密連結。巴內特主張私人的法律體制以及執法,配合市場動力消除效率低落和不平等的部分,才是唯一能夠平衡人類社會裡利益、權力、與知識的解決之道。
巴內特也在他的《恢復失去的憲法》(Restoring the Lost Constitution)一書中討論到了憲法的正當性以及對於憲法的解讀。
另一個議題在於原始的、未經過修正案的憲法條文是否給予了聯邦法院於聯邦政府轄區(如哥倫比亞特區)判決明列或非明列之自然權利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巴內特在此提出了兩種不同的解答,在一方面巴內特指出聯邦法院可能的確擁有這樣的管轄權,因為憲法明列的權利即使在那些沒有明列的轄區也「擁有同樣的地位和權威」。在另一方面,巴內特也指出類似Bolling v. Sharpe(在哥倫比亞特區禁止公共學校分隔種族的案件)的判決應該被推翻,因為聯邦法院並沒有在國會管轄的聯邦特區判決自然權利案件的管轄權[2]。
^Block, Walter. "A Libertarian Theory of Inalienability: A Critique of Rothbard, Barnett, Smith, Kinsella, Gordon, and Epstein." 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 Volume 17, no. 2. Spring 2003.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書籍
Restoring the Lost Constitution: The Presumption of Liberty—《恢復失去的憲法:自由的假設》 (2004)
The Structure of Liberty: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自由的結構:司法和法治》 (1998)
Contract Cases and Doctrine (1995, 2ed 1999, 3ed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