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郊区是江苏省南京市一个短暂存在的特殊行政区所使用的称谓,即南京市郊区人民委员会管辖的区域。在人民公社化背景下,这一行政区存在于1958年至1960年间[1]。
南京市人民委员会(即南京市人民政府)在1958年11月,撤销燕子矶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和陵园区的建制[2],成立南京市郊区人民委员会,履行政府职能[1],所辖区域即“大郊区”。原有乡镇,除燕子矶镇、小市镇和迈皋桥乡[a]划入下关区外,皆属大郊区[2]。原各区机关单位,亦进行了相应处置[3]。
在三年自然灾害的背景下,1960年9月,为贯彻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的,撤销大郊区建制。所属人民公社、镇,分别划入六个城区[2]。大郊区相关机构单位撤销[3]。1962年7月,南京市人民委员会成立城郊工作委员会和郊区办事处,除属鼓楼区的小市镇外,领导原属六个城区的公社(原来的乡)、集镇[2]。原栖霞区归入玄武区,原雨花台区归入白下区、秦淮区和建邺区[4]。
1963年5月,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即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燕子矶区、栖霞区、陵园区。同时,原雨花台区南郊部分称雨花区(又更名为雨花台区[3]),西郊部分称江东区[4]。最终,在1965年,这5个郊区合并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小市镇改属栖霞区[2]。
备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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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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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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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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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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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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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太平天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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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 | 省、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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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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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 | 1937年时,共有十一个区(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第五区、第六区、第七区、第八区、第九区、第十区、第十一区)。 1945年后,增设第十二区、第十三区、第十四区( 八卦洲)、第十五区( 江心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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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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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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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今南京市境为准。下划线标识的行政区划无实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