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治是指於1912年創建中華民國,期間在大陸時期經歷了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並在行憲後於1948年正式改組成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政府遷至臺灣動員戡亂與戒嚴,後在90年代開始臺灣民主化以及運作至今的政治。
國體、政體與憲法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國體為共和國體,政體為民主政體[1]。中華民國實質民主化則是在1980至1990年代進行[2][3]。根據政體資料集截至2010年 (2010-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month!)[update]的資料,自政黨合法化且在90年代起的競爭性選舉,對行政權力提供了許多有效的制約,因此從那時開始被分類為民主政體[4]。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律,於1946年時中國國民黨主政之國民政府還在中国大陆時起草,也是針對全中國而設計的。在1947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到台灣時,沿用了整套原來在南京制定的中央政府機制。直到1990年代開始對憲法的進行重大修正,在憲法中增修加入了很多專門針對台灣所設計的條款。
在1991年以前,中華民國政府一直沒有公開放棄收復整個中國大陸的努力。1991年李登輝總統在非官方場合已經放棄了對中國大陆主權的宣示,認為中國共產黨控制整個中國大陸是不爭的事實。然而整個政府結構依然存在,憲法上也沒有正式放棄對中國大陆的主權,因為這樣做有可能引起有關兩國論及台灣獨立問題的爭議。
國民大會是1947年在中國大陆選舉產生的,而國大代表具有選舉總統的職權。在1949年政府遷到台灣後繼續運作,但是由於已經不可能在中國大陆舉行換屆選舉,1947-1948年間選舉產生的國大代表在1954年原任期屆滿後採「無限期留任」(俗稱萬年國代)。直到1990年6月大法官會議決定,在國民大會、立法院以及其他政府機構內所有的無限期留任代表必須從1991年12月31日起退休,始結束長達44年的任期。
第二屆國民大會在1991年選舉產生,共有325名國大代表。大部分代表是直接民選產生,100人則是根據政黨得票率按比例分配。這屆國大在1994年修改了憲法,通過修憲案允許總統直接民選,為1996年3月首次舉行的正副總統直選鋪路。同時選出的第三屆國民大會依然擁有修憲、彈劾總統、副總統等權力。
2000年4月,國大代表投票決定,這屆國大結束後不再舉行選舉,國大僅在需要時才會選舉並重新開會。修憲後國大的大部分職責已經轉交立法院,其中也包括了彈劾總統的權力。2004年立法院通過修憲提案將國民大會實際廢除,此提案經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決議通過後,國民大會走入歷史。
2018年7月1日,臺灣省政府機關預算歸零、所有員額與業務由中央相關部會承接[5],行政院不再派任臺灣省政府主席,實質上已廢止[6],但因未修改憲法條文,故名義上依然存在[7]。
福建省政府亦機關預算歸零,所有員額與業務移撥予2017年1月18日成立的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接手執行。[8]由於省政府是憲政機關,非修憲不得廢除,因此福建省政府名銜仍存在[9]。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質上裁撤,行政院不再派任福建省政府主席不再編列員額與預算,僅依法留下省政府名稱及省主席職位[10][11][12]。
中華民國雖然定位為民主共和國,但歷史上也曾出現幾位獨裁者。依據《现代独裁者百科全书:从拿破仑到现在》,独裁者的判斷原則為:第一、統治者在追求和行使權力時,將正常政府程序棄而不顧。第二、統治者使用法律以外手段來達成目的且/或延長其任期。[13]該書收錄的中華民國独裁者名單為:
中央政府制度
根據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設立一府五院 ,一府為總統、副總統及總統的幕僚機關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
- 總統、副總統
- 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只可以連任一次。
-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向全國國民負責,對外代表國家,身兼三軍統帥,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各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另有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對國家大計及戰略、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國安相關事項,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 總統實際掌握所有行政權,並向全國人民負責。
- 副總統為備位元首,沒有政治實權,但總統可以賦予副總統部分職權。
- 行政院
-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由總統直接任命。
- 副院長1人,其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7到9人,均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院長及其部會首長代替總統向立法院負責,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
- 立法院
- 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及監督權。
-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和罷免案;修憲和領土變更案及對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及獨立機關首長和其他人員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
- 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 立法委員113人,任期4年,得連選連任。
-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可以決議或覆議行政院重要政策。
- 司法院
-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
- 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並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審判並為終身職。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
- 考試院
-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到9人,均為特任,任期為4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
- 考試。
-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監察院
-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置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其首長為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監察院為行使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之調查權,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院長是當然主任委員,而部分委員要經由總統提名,而受立法院同意任命。
中央政府領導人
行政區域
政黨
選舉
- 2014年九合一選舉於該年11月29日舉行。本屆選舉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直轄市(6都)選出新一屆的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及里長,另加首屆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並由台灣省(11縣3市)及福建省(2縣)中,選出新一屆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本屆選舉是台灣政治史上最大規模的地方選舉,國內地方執政版圖巨幅震盪,執政的藍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嚴重挫敗,由選前4都11縣市萎縮至1都5縣,在野的綠營則由選前的2都4縣擴張為4都9縣市,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台大醫學院教授柯文哲與綠營共組「在野大聯盟」,內部民調領先獲得民進黨不提名禮讓,以無黨籍的身分擊敗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之子連勝文,當選台北市市長,國民黨失去長期執政的台北市。
- 台灣媒體有所謂「北藍南綠」說法,意即以濁水溪為界以北泛藍支持者較多,以南則為泛綠。然而此說是很粗略的劃分,完全不能代表實況。事實上,台灣大多數區域藍綠支持度皆在伯仲之間,此現象造成台灣選舉格外激烈,甚至有「割喉戰」之說。參見「北藍南綠」。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年滿18歲以上之國民,未受監護宣告,並在該選舉區設籍滿半年者,均可行使創制、複決權。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年滿20歲以上之國民,未受監護宣告,並在該選舉區設籍滿四個月或半年(總統、副總統選舉)者,均可行使選舉、罷免權。
- 年滿23歲以上,未受褫奪公權、輔助或監護宣告,並在該選舉區設籍滿四個月或半年(總統、副總統選舉)者,擁有被選舉權,依序如下:
- 年滿23歲以上,可參選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代表)及村里長。
- 年滿26歲以上,可參選鄉(鎮、市、原住民區)長。
- 年滿30歲以上,可參選直轄市長、縣(市)長。
- 年滿40歲以上,可參選總統、副總統。
人權狀況
政治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
依憲法制訂之法律
|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外,有非經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逮捕拘禁之權利。
|
刑事訴訟法(2023年6月21日修正) 軍事審判法(2019年4月3日修正) 提審法(2014年1月8日修正) 刑事補償法(2011年7月6日修正)
|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
軍事審判法(2019年4月3日修正) 戒嚴法(1949年1月14日修正)
|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通訊保障監察法(2018年5月23日修正)
|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集會遊行法(2002年6月26日修正) 人民團體法(2002年12月11日修正)
|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強制執行法(2019年5月29日修正) 破產法(2019年6月13日修正) 社會救助法(2015年12月30日修正) 工會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 就業服務法(2003年5月16日修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2008年11月26日修正) 勞動基準法(2018年1月10日修正) 民法(2021年1月20日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2023年5月31日修正)
|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請願法(1969年12月18日修正) 訴願法(2000年6月14日修正) 刑事訴訟法(2004年6月23日修正) 民事訴訟法(2003年6月25日修正) 行政訴訟法(2014年6月18日修正)
|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公民投票法(2019年6月18日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16年11月30日修正)
|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公務人員考試法(2021年4月28日修正) 公務人員任用法(2005年11月30日修正)
|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公務員懲戒法(2020年6月10日修正) 民法(2021年1月20日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2023年5月31日修正) 行政訴訟法(2022年6月22日修正) 刑事補償法(2011年7月6日修正) 國家賠償法(2019年12月18日修正)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依憲法增修條文制訂之法律
|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 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正門檻及程序。
|
公民投票法(2019年6月18日修正)
|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023年6月9日修正;1995年7月20日制定)
|
第十條第十一項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7年6月14日制定)
|
新聞自由
- 自1987年解嚴以來,台灣的新聞媒體已由原先國民黨的傳聲筒,演變成能對時政自由批評的「第四權」。
- 現今大眾認為,由於新聞的八卦化,使得新聞逐漸失去專業與道德;而由於媒體本身有強烈的立場,台灣的新聞很少能做出公正客觀的論述,特別是對於政治方面,同時也有人譴責台灣媒體破壞人權(參見台灣媒體爭議)。
新聞自由相關事件
- 2005年8月,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對有線電視業者進行換發執照審查,結果有七家電視台因未通過審查而被撤照關台,其中包括一家新聞台「東森新聞S台」。此舉立即引起軒然大波:部分媒體人士認為這是政府抑制新聞自由的行為;另一部分則認為新聞台早已需要整頓,政府本應有所作為。同年10月,新聞局對另一家電視台TVBS展開公司資產結構合法性的調查,該調查結果將會涉及TVBS的存續;由於時間敏感(同一周TVBS的政論節目「2100全民開講」揭發政府高雄捷運外勞弊案的醜聞),媒體批評政府是有意要報復TVBS。
- 2020年11月18日,NCC召開換照審查,會中以7比0全數通過否決了中天新聞台換照,宣布不予換照。
- 不過,台灣媒體本身經常侵犯人權(詳見台灣媒體爭議),而許多媒體以新聞自由為藉口,合理化其破壞人權的行為。
新住民、中國大陸居民、港澳居民、國際移工權利
- 雖然在法律上,在台灣地區工作的外國人都屬於外籍勞工,但一般所稱的外勞指的乃是從事較低階工作、體力勞動、或幫傭的外勞,他們大多來自生活條件較差的東南亞等地,與一般印象中從事美語教學或者管理階層工作的外國人不同。
- 有些人認為,外勞目前在台灣的遭遇是官方法令限制、雇主與仲介業者的剝削、社會的歧視三者的混合。官方法令的限制製造了雇主與仲介業者剝削外勞的溫床,而本地人在失業率偏高以及對外勞不瞭解的情況下,對其產生排擠的情緒。而這樣的情形必須透過修法保障更多外勞人權以及整個社會的教育來解決。
- 有些人認為,近年台灣人民晚婚或不婚化現象嚴重,又受傳統觀念「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等等因素影響,未婚男性自國外尋找婚配對象亦成一社會現象。這些「台灣的媳婦」由出身國家的不同也被稱做「越南新娘」「印尼新娘」「大陆新娘」等等。她們與她們的第二代已成為構成台灣地區社會的族群之一,融入了台灣生活,被認為是『新台灣人』的一份子。她們對於台灣地區社會有很大的貢獻,但不可否認的有些外籍新娘確實因為家庭內暴力、夫方家庭的不諒解、語言隔閡、或是因教育程度不及台灣一般水準而受到歧視等等,在身體心理上遭受到了痛苦。
外交
參考文獻
參見
- 臺灣選舉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