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家庭指的是家庭中出現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童或青少年(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1]
及早篩選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政單位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可能預防兒童青少年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發生。[2]
介紹
原因
破碎家庭
犯罪家庭
貧困家庭
歷史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是中華民國在2004年11月29日起推動的計劃,起因是因為2004年起,兒童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的顯著增加,而問題的複雜性和嚴重性亦有日漸惡化,其原因多半是伴隨著父母失業、疏忽、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事件,而此等案件幾乎均非 113 家庭暴力防治專線通報案件。因此需擴大篩檢體制,以及早發現或篩檢具有高風險家庭之虞的個案。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的作法是,透過主動和提前介入,有效評量其潛在的問題與需求,並提供以兒童為中心,家庭為對象之支持性、補充性等預防性服務[3]。
其他
部分國家/地區會在「高風險家庭」之上設置「極高風險」之等級,防堵只列為「高風險家庭」的疏漏。例如可能為家暴累犯、同時符合高風險家庭多項特徵等。
文獻來源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