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都會區,或稱大高雄地區、高雄大都會區、大高雄都會區,指高雄市以及屏東縣的部分地區組成;在世界人口組織裡為世界排名第168大都會區[1],為臺灣第三大都會區,次於臺北都會區以及臺中彰化都會區。都會區之範圍會依相關主管機關之定義更動、或不同主管機關之定義差異而有所不同,例如行政院主計處於1980~1991年的都會區劃分,是將「高雄都會區」與「臺南都會區」劃為「高雄臺南大都會區」,後於1991~2010年將前述之「高雄臺南大都會區」拆分回「高雄都會區」與「臺南都會區」兩個都會區(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地區標準分類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修正後之「高雄都會區」亦與內政部營建署定義之範圍有所差異。
為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義的五個「大都會區」之一,範圍包括一部分高雄市與一部分屏東縣。原定義中屬高雄縣所管轄之「鄉、鎮、市」,在2010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後已全部改稱「區」。原高雄縣也已裁撤,與原高雄市改制合併。
依據主計處在2010年5月18日發布的新聞稿,此定義範圍連同全台灣各種統計地區的分類定義,已在當年12月25日停止適用。[2]
另外,縣市合併改制以前,所謂「北高雄」與「南高雄」之劃分,是以高雄火車站為判斷基準,高雄火車站以北為「北高雄」,以南為「南高雄」。[來源請求]
據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臺灣地區都會區分類」,1991年後定義的「高雄大都會區」如下(範圍位置圖如右所示):[4]
另外在1980年至1991年間所定義的高雄都會區,則與臺南都會區劃為一聯合之「高雄臺南大都會區」。其中心城市有兩個,並包含以下地方:[4]
內政部營建署在1984年訂定的《台灣南部區域計畫》中所定義的高雄都會區僅包括高雄市及周遭9個鄉鎮市;至1996年修訂的《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1993年修訂的《高雄都會區實質發展計畫規劃》中重新定義的高雄都會區,則擴及高雄市附近的20多個鄉鎮市(新版所增範圍加註*):[5][3][6]
高雄都會區(按照官方最後在1996年的定義範圍)的總人口2020年8月共有約298.6萬人;總面積為1329.8498 km²;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2245.92人。各鄉鎮市區中,人口最多的是高雄市鳳山區;次多的是高雄市三民區;再來是屏東縣屏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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