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吉隆坡 陸佑路的非法木屋
非法木屋 在馬來西亞 是指一些非法佔地而建的房屋,這些房屋大多以鐵皮或木板搭建而成,因此又被板屋 ,主要分佈在馬來西亞 各主要城鎮市中心之邊緣,如吉隆坡 的啤律 、甲洞 、新街場 、冼都 ,雪蘭莪的八打靈再也 ,柔佛的新山 等,許多非法木屋聚落是英殖民時期就存在,但也有部分是在馬來西亞 獨立後才搭建,這些非法木屋也是各個城鎮發展史的見證者,類似於貧民窟 ,但住戶甚至連所在土地都不是自己的。故如今這些木屋被貼上貧窮及落後的標籤,霸佔公地更被市政府及都市居民視為“都市大毒瘤”,許多城鎮及州府的政府紛紛提出“零木屋計畫”,以拆除其管轄範圍內之非法木屋。
歷史
然而,這些非法木屋的出現馬來西亞 的經濟發展及移民現象必不可分,在19世紀末,英殖民政府在馬來半島 開始開闢許多的錫礦場,於是有大量的華人 及印度人 開始從中國 及印度 的南方湧入,擔任礦工或開墾農地,使馬來半島 各邦的人口迅速增加,也改變了當地的人口結構。然而,當時英殖民並未被這些南來的勞工尋求住宿及推動管制政策。為了棲身,這些勞工於是在鄰近礦區或市中心 邊緣搭建臨時木屋,久而久之就稱為了住宅聚落。
在50至60年代的,英殖民政府與馬來亞共產黨 對峙,引發緊急狀態 ,殖民政府為了剿共,將大部分位於森林邊緣、礦場附近的木屋聚落圈地管制,形成新村 。但並非所有木屋都被納入新村 ,許多位在市中心邊緣,政府認為不具威脅的木屋聚落被留在原地,也不被視為合法建築,成為了非法木屋。
在1970年代,馬來西亞 政府推行新經濟政策 ,鼓勵馬來人 離開鄉村,往城市發展,以讓馬來西亞各個城市的種族分佈均勻,由於許多離鄉背井的馬來人 原先生活並不富裕,教育程度也不高,無法符合市中心高昂的租金,也促使他們搬進非法木屋內。在90年代後,許多原本住在非法木屋的屋主因經濟改善,搬遷至市郊的住宅區,原先的木屋便租給在附近工作的外籍勞工 ,大量外籍勞工 的進駐,也改變原本非法木屋的原貌及族群分佈,更加深許多市民對非法木屋的厭惡。[ 1] [ 2]
合法性
在馬來西亞政府的眼中,也不是所有非法木屋都會被馬上打擊,可視為是临时租地契的扣留者、非法占用土地者以及擅自闖入土地者非法者。[ 3] 在1891年,英殖民政府就開始針對馬來西亞 各個城市推行土地管理制度,以吉隆坡 為例,當地政府將吉隆坡 化為四區,分別為峇都區 (Mukim of Batu)、文良港區 (Mukim of Setapak)、安邦區 (Mukim of Ampang)及吉隆坡區 (Mukim of Kuala Lumpur),并且列明土地拥有者得需先向政府登記方可使用,而市政府也開始向土地持有者徵收地税。
馬來西亞 獨立之後,更設定了土地管制法令,在1965國家土地法令第56條文中更有說明,任何人都不能私自佔有土地,若要使用,得按官方制定程序申請。所有佔用者必須提出申請,而持有臨時地契者(Temporary Occupation License,簡稱TOL),得定時繳稅。雖然透過這個方式運作,但大多木屋住户所繳付的地稅與時限不一,部分則是完全没有繳付過地稅,甚至更有住户表示,曾有執法人員告知,只需繳納一次性數百令吉 ,便可長期佔用該土地,且不会遭到对付,但在付費後政府卻却未提供任何單據。這也政府非法木屋的出現,顯示為法令不嚴謹執行所致。[ 4]
現況
進入80年代中期,國家經濟狀況開始改善,亂象有所漸少,許多位在都市市中心邊緣的非法木屋,開始讓路給都市的發展工程,如:1994年吉隆坡 市政府開始興建輕快鐵安邦線 、格拉那再也線 ,以及2013年捷運加影線 的興建,亦或是該地點被建商收購建設大型計畫,如谷中城 、孟沙南 、雙威偉樂城 計畫等,以及各地政府推行"零木屋計畫",這些導致許多超過百年歷史的非法木屋聚落落入被拆遷的命運,目前在吉隆坡 的非法木屋非常稀少。在柔佛 2019年的統計中,州內仍有6972戶非法木屋居民,其中以新山縣 佔多數,共5158戶,約一萬五千居民,其次為峇株巴辖縣 的474戶、丰盛港縣 的401户及古来縣 的267户。[ 5] [ 6]
人民組屋
位於武吉加里爾 的人民組屋 (PPR)
由於當初選擇居住在非法木屋的居民,大多為中下階級,經濟能力並不強。政府在拆遷這些非法木屋,許多原本的租戶都會被分發一間人民組屋 (PPR)的單位做棲身。為了安置這些居民,政府在許多城市邊緣的新興發展區建設許多的人民組屋 ,主要聚集在葛京 、啤律 、武吉加里爾 等。然而,這些人民組屋 並非免費,住戶每個得向政府繳納約100至200令吉 不等的租金。許多搬遷至人民組屋 的原非法木屋居民,往往會發現這些人民組屋 遠離以往生活區域或工作地點,或者無法像在居住非法木屋期間,在住家門口開業做小生意,繼而導致失業,陷入經濟困境,甚至不適應新的居住環境、居住面積較為狹小,使得心理遭受極大壓力。這些是許多新搬遷至人民組屋 的居民所需面對的問題。
參看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