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介于县(县级行政区)与村(或村级区划)之间,与“乡”同层次的行政区划单位,现为乡级区划主要类型,常与同层次区划单位“乡”一起使用,合称为“乡镇”。为区别村镇、集镇或市镇,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镇”或“建制镇”。
历史
清朝、民国时期
清朝即在县以下行政区划中,城、镇是传统政治和消费中心;镇偏重于乡村间的商业中心,经济上有助于乡村。1909年1月18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庄、屯集地建镇,设自治组织,议决及办理地方自治事宜,这是明确规定镇建制的首部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在中国大陆,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官方常用的术语有“小城镇”和“集镇”。大陆自1980年代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城镇建设纳入县级及其以上政府的统一规划,一定规模的市镇规划设计与建设建立了相应的标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镇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镇建制过多。到1954年底,全境设有5400个镇,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个,人口2000—5000的2302个,人口5000—10000的1373个,人口10000—50000的784个,人口50000以上的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了设镇标准。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均废除乡建制,而保留了镇建制。至1978年底,全国仅有2173个镇。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后,镇的建设得到重视。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新的建镇标准:
- 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 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
- 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 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二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
歷年建制镇数量
中国大陆历年镇数量列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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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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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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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 |
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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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 |
2173
|
1986年 |
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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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 |
1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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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
1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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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 |
1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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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 |
14539
|
1993年 |
1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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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
1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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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
17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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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
1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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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
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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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
2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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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
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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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
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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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1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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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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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1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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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1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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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1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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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1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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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1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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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1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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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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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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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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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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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2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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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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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2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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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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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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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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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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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