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屆立法院是中華民國行憲後的首屆立法院,由全國50個省市及地方選出。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原應自1948年5月起至1951年5月止,但因國府遷台,中華民國政府為維持其法統,該屆立法委員在無法源依據的情形下繼續行使職權,經釋字第31號解釋事後追認,嗣又依《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舉行了6次增額補選,直到1991年修憲後,才終於在1993年正式解散,故又被謔稱為“萬年國會”。[1][2]
第1屆立法院任期長達近半世紀,經歷90個正常會期及2次的臨時會,共有10任的立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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