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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憲法(烏克蘭語:Конституція України,羅馬化:Konstytutsiia Ukrainy)是烏克蘭的憲法,於1996年6月28日由烏克蘭最高議會以315票贊成票通過制定(總共400票,通過門檻為300票)[1],共分為15章。烏克蘭的所有法律、規定都需遵守烏克蘭憲法,國會得以經特殊立法程序修憲,憲法的解釋權歸於憲法法院(英语:Constitutional Court of Ukraine)。自1996年起烏克蘭將6月28日訂為憲法日,為該國的國定假日[2][3]。
2018年的憲法日,烏克蘭總統彼得·波洛申科宣布將1710年由烏克蘭蓋特曼(英语:Hetman of Ukraine)佩利普·奧爾雷克所著的憲法作為烏克蘭憲法的前身[4];2019年2月7日,烏克蘭最高議會通過修憲,將加入北約與歐盟作為該國的策略目標入憲[5]。
1995年6月5日之前,乌克兰一直采用的是1978年通过的《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烏克蘭語:Конституція Української Радянської Соціалістичної Республіки 1978)》,该宪法以《1977年苏联宪法》为基础,之后曾经过多次修订。
經烏克蘭法律修訂,
烏克蘭憲法條款,1996年6月28日烏克蘭最高拉達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根據2004年12月8日烏克蘭法律進行修訂和補充 N 2222-IV,2011年2月1日N 2952-VI, 2013年9月19日N 586-VII,根據2014年2月21日烏克蘭法律N 742-VII 在烏克蘭境內被承認有效。[6]
烏克蘭最高拉達代表烏克蘭人民-烏克蘭各族公民,
表達人民的主權意志,
依靠烏克蘭國家形成的數百年歷史以及烏克蘭民族和全體烏克蘭人民行使自決權的基礎,
注意確保人權和自由以及體面的生活條件,
關心加強烏克蘭土地上的公民和諧,確認烏克蘭人民的歐洲認同以及烏克蘭的歐洲和歐洲大西洋路線的不可逆轉性,
努力發展和加強民主、社會、法制國家,
意識到在上帝、自己的良心、前世、今世和後代面前的責任,
遵循1991年8月24日《烏克蘭獨立宣言》,並於1991年12月1日經全國投票批准,
通過這部憲法——烏克蘭基本法。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二節 個人和公民的權利、自由和義務
第三節 選舉,公投
第四章 烏克蘭最高拉達
第五章 烏克蘭總統
第六節 烏克蘭內閣,其他行政權機構
第七章 檢察院
第八章 正義
第九章 烏克蘭的領土結構
第十章 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
第十一章 地方自治
第十二章 烏克蘭憲法法院
第十三章 烏克蘭憲法修正案
第十四章 最終規定
第十五章 過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