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審理中華民國國軍尉級軍官、士官及士兵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第一審案件。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除職掌轄區內軍法案件審理外,並職掌轄區部隊、軍事單位及國軍官兵、眷屬、軍中聘雇人員之法律服務暨輔導訴訟業務,設有市話免付費法律服務專線(0800-880-585)提供服務。
歷史
1999年,因應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軍事審判法》為現役軍人涉及相關犯罪案件之刑事特別程序,須由法律定之且必要符合民主人權之保障與程序正義,其刑罰權發動亦為中華民國之司法權,以及修正《軍事審判法》將軍事審判機關從軍事機關下改為地區制,依照修正《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成編於1999年10月。
2013年8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和第237條。現役軍人於承平時期,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撓部屬請願等,以及違犯殺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軍刑事案件,自《軍事審判法》修法公告後,非戰時期的軍人案件移轉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至於其他刑事案件將於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同年10月,最高軍事法院與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專案編組成「國防部北部地區法律服務中心」,高等以下法院編入司令指揮部法律事務組,但一旦進入戰爭時期即恢復原軍事法院功能。[1]
審判庭
外部連結
- 陸海空軍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軍事審判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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