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撤廢運動是台灣日治時期要求廢除《六三法》的總督獨裁體制[1]、使台灣納入帝國憲法體制下的社會運動,希望廢除特別法,使本島人(臺灣人)享有和內地人(日本人)一樣的法律地位。
簡介
1918年5月,林獻堂在東京與台灣留學生籌組「六三法撤廢期成同盟會」,推動廢除六三法[2],取消特別立法制度,將台灣納入帝國憲法體制。1920年11月28日,林獻堂、蔡培火、鄭松筠等新民會會員在東京麴町區(今千代田區)富士見町教會召開反對六三法的集會。這個運動後來因為林呈祿等人的反對而中止,林呈祿認為此舉無異肯定日政當局的「內地延長主義」,而否定以台灣地位特殊為前提的「六三法」,最後整個運動轉為突顯台灣特殊地位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注釋
- ^ 依照《六三法》規定,總督除擁有行政權外還享有律令制定權,可以發布具有等同於法律效力的命令,或以命令逕行立法。
- ^ 實際上該年《六三法》已失效而改由《三一法》取代,但因《三一法》之正式名稱與《六三法》相同(皆為《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內容也大同小異(僅規定總督的命令不得與內地法律牴觸),因此當時台人習將這些台灣的基本法文件(包括後來的法三號)統稱為「六三法」。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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