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中,許多歷史悠久的古老自治市鎮之起源可以回溯到中世紀時,但大部分1835年之後產生的自治市鎮,則都以一些工業革命開始之後才陸續成長壯大的工業城鎮、度假地或郊區城鎮。部分的自治市鎮,本身還擁有城市地位(Status of a city)的授權。
今日的自治市鎮
英格蘭與威爾斯
在大倫敦以外的地區,都會區(metropolitan districts)與非都會區(non-metropolitan districts)可以根據《1972年地方政府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 1972)第245章中的規定,獲得授權而成為一個自治市鎮。該章規定允許區域議會向當時的國君提出頒發授權狀的請求,但提案本身必須獲得該議會中至少2/3的議員之支持。在收到請求之後,英國的君主可以根據樞密院(Privy Council)的建議,決定是否頒發授權狀以達成下列目的:
將區(district)升級為自治市鎮(borough)
將區議會(district council)升級為自治市鎮議會(borough council)
原本區議會的主席(chairman)與副主席(vice-chairman)也升格為自治市鎮的市長(mayor)與副市長(deputy mayor)。不過有個特例是,如果該議會是根據《2000年地方自治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 2000)設有民選的市長,就不會有這般的升格狀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