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任期由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
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2]。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3],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4][5]。2018年3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八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6]。
2018年3月19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8名:
2020年12月26日增补:
2021年8月20日增补:
2021年10月23日增补:
2022年6月24日增补:
2018年3月13日通过,组成人员共19名:
2018年6月22日辞职:
2021年1月22日罢免:
2021年2月28日增补:
2022年4月20日增补:
2022年6月24日增补:
2018年3月19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0名:
2018年4月17日增补:
2020年8月11日增补:
2020年10月17日增补:
2018年3月13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3名:
2018年4月27日增补:
2019年12月28日增补:
2020年11月11日增补:
2020年12月26日增补:
2021年10月23日增补:
2022年6月24日增补:
2018年3月19日通过,组成人员共32名:
2018年4月27日增补:
2020年5月18日增补:
2020年8月11日增补:
2020年10月17日增补:
2021年2月28日增补:
2021年10月23日增补:
2022年6月19日去世:
2022年6月24日增补:
2022年10月30日免职:
2018年3月19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1名:
2020年12月26日增补:
2021年2月28日增补:
2021年8月20日增补:
2022年6月24日增补:
2018年3月19日通过,组成人员共19名:
2018年4月27日增补:
2021年4月29日增补:
2022年2月28日增补:
2022年6月24日增补:
2018年3月19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4名:
2020年4月29日增补:
2020年5月20日逝世:
2020年12月26日增补:
2021年8月20日增补:
2021年10月23日增补:
2022年6月24日增补:
2022年10月30日辞职:
2018年3月19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2名:
2018年4月27日增补:
2019年6月29日辞职:
2021年8月20日增补:
2021年10月23日增补:
2022年2月28日增补:
2022年4月20日增补:
2022年6月24日增补:
2018年3月19日通过,组成人员共24名:
2018年4月27日增补:
2020年8月11日增补:
2021年6月10日增补:
2021年8月20日辞职:
2021年8月20日增补:
2021年10月23日增补:
2022年4月20日增补: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