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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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民(1956年—),台灣人,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畢業,曾擔任亞新工程顧問公司工程師[1]。曾提出多項台灣公共工程有弊端的看法,其中較著名的包括:
率皆以工程專業為受害弱勢或公共利益發聲[15]。
爭議
2009年5月21日,《壹週刊》第417期「貓纜爆集體舞弊」報導中皆引用王偉民說法,引發社會各界對前臺北市長馬英九、郝龍斌在貓纜工程興建過程中之重大缺失,甚或涉及舞弊之普遍疑慮。臺北市政府為了轉移新聞的焦點,遂於次(5/22)日宣稱將以違反技師法對壹週刊與王偉民提告,臺北市政府的主張概述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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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秘書長楊錫安稱王偉民並無任何的專業證照,既非大地技師,也非結構技師,更非水土保持技師,卻未經查證,到處散播不實言論,危言聳聽,並曾多次以其自稱的專業,要求市府變更工程規劃事宜。已經涉嫌違反《技師法》第45條之規定,無技師資格而擅自執行技師業務,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稱將委託律師對《壹週刊》及王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新臺幣一元的象徵性損害賠償,並要求《壹週刊》以相同篇幅、版面在週刊上,以及在各大報頭版刊登半版廣告澄清、公開道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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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對王偉民的提告,意外引發了社會各界對王偉民的聲援,聲援者率皆認為「王偉民對市政發表自己看法監督市政,這是從事廣義之『設計行為』,而非從事技師法嚴格定義之「設計業務」,係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圍內。」聲援者的見解以發表於《建築人》期刊的說法最具有代表性且最完整,其論述節錄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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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王姓工程師沒有技師執照,當然不能被政府單位、司法監察單位委託做鑑定人,不得從事技師的營業行為,但他要發表自己看法在非公權力的媒體上,都還在言論自由範圍之內!
技師法裡所謂的「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當然是指最嚴格的定義,指的是在公文書、政府文件、司法監察單位從事鑑定、施工圖說、施工計劃等等、並簽名負責。就像我們一般指稱的「建築設計」,需由具建築師資格且執業的建築師為之,就最嚴格的定義而言,「建築設計」指的是建築執照那一套圖。但廣義的建築設計,若僅止於對建築的看法,未涉及政府公文書,一般也認為屬於設計行為。
台北市政府用最寬鬆的定義去解釋技師法裡的執業範圍及「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的定義,只能說台北市政府的法律顧問只會望文生義罷了。假設有一民眾,發現某橋橋墩基座淘空、橋面伸縮縫加大,車行過有異聲,震動過大(以上都不需要土木專業,肉眼常識應可判斷之事),於是向媒體舉發;然後橋樑主管機關說,這位爆料的民眾不具土木技師、結構技師資格,所以先辦他擅自執行技師業務……
依現行「妨害名譽」刑法條文,幾乎只有在「全部都是捏造」的前提下才會被定罪與賠償。貓纜是公共議題,人人得以發表意見,甚至負面、厭惡的意見。除非這位王姓工程師發表的關鍵意見是他用Photoshop是自己偽造出來,攏係假e。你台北市政府的貓纜工程既然出了那麼大的錯,已是既成事實,……,面對各種質疑之處,你台北市政府只有解釋的份。
台北市政府反過來控告別人的質疑,這玩笑就開太大了。……,沒有建築師資格的人在本站發表「台北建成圓環設計施工有問題」的言論,大概也等著被台北市政府郝龍斌控告啦。[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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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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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有關對於《壹週刊》與王偉民提告的開庭或和解,臺北市政府從未主動有新聞傳出,亦未見《壹週刊》有公開道歉舉措。[來源請求]
事實上,臺北市政府對王偉民的提告,在王偉民未及出庭之前,經參與連署學者交大教授劉俊秀出庭作證後,逕由地院予以駁回而早早結案。[來源請求]
臺北市政府對壹週刊的提告。在地院審理時,《壹週刊》答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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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是引述曾出席行政院工程會的專業人士王偉民的說法,並出示台大教授蔡丁貴等7位學者專家簽署的連署書,證明文章所披露貓纜塔柱確有4個重大缺失,有相當可信的基礎,週刊已善盡查證」,獲法官認可,判決一塊錢都不必賠給北市府,也不必澄清,僅陳姓科長獲判賠名譽損失一塊錢。[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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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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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上訴後,高院於2012年7月判決陳姓科長及北市府均敗訴[19]。該訴訟歷經地院、高院審理,最後以臺北市政府完敗告終。
然而,臺北市政府以提告來汙名化王偉民的策略,藉以轉移事件剛批露時的新聞焦點與壓力,仍然是大獲成功的。[原創研究?]
作品
- 漫談輕便車(台車)、萬新鐵路與文山郡8 附錄[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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