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行政委员会是1953年至1954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东北大行政区的代表机关。
历史
1953年1月23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东北行政委员会成立,由原东北人民政府改建而成,作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东北地区领导和监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派出机关。东北行政委员会驻地仍在沈阳市,辖区包括沈阳市、旅大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松江省、黑龙江省、热河省。
1954年8月15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东北行政委员会随即撤销,各省改为中央政府直辖,同时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辽东省、辽西省并为辽宁省,各直辖市则改为省辖市。[1][2]
领导机构
工作机构
- 秘书长
- 副秘书长
- 办公厅
- 政法委员会
- 财经委员会
- 文教委员会
- 人民监察委员会
- 体育运动委员会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民政局
- 公安局
- 人事局
- 局长:冯秉天(1953年1月-11月)、王丕年(1953年11月-1954年8月)
- 副局长:王丕年(1953年6月-11月)、李东潮(1954年4月-8月)
- 外事处
- 农业局
- 林业局:
- 局长:金树泉(1953年1月-11月)、鲍成吉(1953年11月-1954年8月)
- 水利局:
- 建筑工程局
- 地方工业局
- 劳动局
- 文化局
- 教育局
- 卫生局
- 对外文化联络处
- 新闻出版处
-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 院长:高崇民(1953年6月-1954年8月)
- 副院长:宋广常(1953年6月-1954年8月)
- 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分署
参考文献
- ^ 张晋藩、海威、初尊贤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2.
- ^ 《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附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组织). 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0.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