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都歷史的風土保存相關特別措置法》(日语:古都における歴史的風土の保存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通稱《古都保存法》,是日本規定歷史的風土地區指定、地區內開發規制、對其土地所有者補償的法律。法令番號為昭和41年法律第1號,1966年(昭和41年)1月13日公佈。
概要
以神奈川縣镰仓市住環境保全運動為契機,保存奈良市、明日香村、橿原市、櫻井市、天理市、京都市、大津市古都與其他政令指定地域(奈良縣生駒郡斑鳩町、神奈川縣鎌倉市與逗子市[1])歷史風土,連結次世代為目的。
歷史的風土保存區域限制事項
在歷史的風土保存區域,以下行為須向府縣知事(政令指定都市為市長,下同)申請。
- 建築物及其他工作物新建、改建、增建
- 住宅建造、土地開墾及其他土地形質變更
- 木竹採伐
- 土石類採取
- 政令所規定其他可能影響歷史的風土保存的行為
歷史的風土特別保存地區限制事項
歷史的風土特別保存區域(特別保存地區)以歷史的風土保存區域為中心,指定後以下行為須經府縣知事許可。
- 建築物及其他工作物新建、改建、增建
- 住宅建造、土地開墾及其他土地形質變更
- 木竹採伐
- 土石類採取
- 建築物及其他工作物色彩變更
- 屋外廣告展示與張貼
- 政令所規定其他可能影響歷史的風土保存的行為
指定都市與指定地區
下為截至2017年(平成29年)3月31日的指定状況。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