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的土地改革试图打破土地過於集中的局面,并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合作社和国家。古巴革命后的1959年至1963年期间,古巴当局通过了一系列與土地改革有關的法律。1959年5月,第一部《土地改革法》获得通过,其中规定一个人可以拥有的土地上限为402公顷。这导致近40%的可耕地要从外国业主和公司手中转移到国家,然后国家将这些土地分配给农民和农业工人。第二部《土地改革法》于1963年通过,规定个人可拥有的土地上限为67公顷,這表明國家又收走了另外30%的可耕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