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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解释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釋法律職權。[1]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常委会解释法律针对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3][4][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不是在香港、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6]、《澳門基本法》[7]和《香港国安法》[8]的相关规定在香港、澳门行使解释法律职权。[9][與來源不符][需要第三方來源]
依據李飛説法,法律解釋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说明和阐述[10]。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表示,立法解释是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1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则表示,能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的,应尽量做立法解释,不能过分依赖司法解释,甚至是行政执法自由裁决权,这样有利于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在司法过程中比较好的符合法律原意。[12]
香港
针对香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进行了多次法律解释[13]。
澳門
针对澳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了两次法律解释。[15]
中國大陸
针对中國大陸,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的具体条文作出了法律解释。[16]
参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