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蒙协约是1912年俄羅斯帝國與外蒙古簽訂的協議[1]。
背景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的1911年12月28日,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效仿中國各省紛紛宣布獨立的方式宣布外蒙古独立。中華民國成立後,北洋政府試圖武力收復外蒙古,但是俄羅斯帝國並不想讓中國收復外蒙古。1912年6月19日,俄国驻华公使约见中国外交总长陆征祥,就外蒙古问题提出自己的立場,俄國方面希望俄國能成為外蒙古與中國之間的調停方,而且中國方面應該承認外蒙古的自治地位[2]。陆征祥表示外蒙古问题为中国内政,沙俄方面不應該插手。俄羅斯帝國於是打算與外蒙古當局單獨簽署協議[1]。
簽訂
1912年11月3日,外蒙古当局與俄羅斯帝國正式簽署《俄蒙协约》及附属“商务专条”。 《俄蒙协约》及其所附“商务专条”規定俄罗斯帝国政府支持外蒙古自治;俄罗斯帝国政府幫助外蒙古訓練軍隊;中国军队不准進入外蒙古、华人也不能隨意移民外蒙古;俄国人在外蒙古境內享有各種諸如定居、經商、開礦、築路等各種權利[3];其他外国人在外蒙古的权利不能多于俄国人的权利;未經俄罗斯帝国政府允许,外蒙古政府不得与中国或外国簽訂損害《俄蒙协约》的條約;俄国人之进出口商品一律免稅[1]。
反應
1912年11月7日,中国驻俄公使就外蒙古当局私自与俄国订立协约一事向俄國抗議,並指控俄国干涉中国内政。同时中国政府照会俄国驻华公使,向俄国政府提出抗议,中国政府表示蒙古为中国领土,蒙古當局無權與外國簽訂條約,而且中国政府不會承認《俄蒙协约》[1]。沙俄政府表示如果中國方面拒绝承認《俄蒙协约》,日後俄国可能會完全承認外蒙古独立。11月30日,中俄开始在北京就《俄蒙协约》谈判。1913年11月5日,中國与沙俄签订了《中俄声明文件》。《中俄声明文件》承认《俄蒙协约》有效,中國方面同意外蒙古自治,沙俄承认外蒙古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以后中俄又根据《中俄声明文件》,举行了中俄蒙恰克图会议,最終簽訂《中俄蒙协約》,沙俄繼續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主权,北洋政府繼續承认外蒙古的自治以及沙俄在外蒙古的各种特权[4]。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1.3 李耿信著,民初政党和宪政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0,第206-211页.
- ^ 樊明方著,中国北部边疆史若干问题研究,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12.09,第287页.
- ^ 林定文编,中学历史名词解释,福建教育出版社,1985.02,第71页.
- ^ 傅孙铭编,沙俄侵华史简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10,第3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