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震局,是中国地震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事业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历史沿革
1970年1月17日至2月9日,中央地震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地震工作会议,会议建议在地震活动强烈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成立地震工作机构。当时,辽宁省被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区之一。据此同年5月组成“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地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年8月,辽宁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了“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地震办公室”。1971年6月,正式建立沈阳地震大队。该大队与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地震办公室一套机构,合署办公。1975年5月2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撤销了省地震办公室,成立省地震局。5月26日,中国地震局撤销了沈阳地震大队,并将原沈阳地震大队划辽宁省地震局直接领导[1]。
1983年8月,国务院撤销了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地震局,成立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1983年12月10日,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12月12日中国地震局决定在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内设辽宁分中心。1985年1月12日,省政府决定撤销辽宁省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恢复省地震局。辽宁省地震局与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2][3]。1992年,中国地震局撤销了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4]。
职能
辽宁省地震局的职能有[5]: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辽宁省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组织编制辽宁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 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 承担辽宁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 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 承担全省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 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 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 承担中国地震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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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内设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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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事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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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科研院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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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企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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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震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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