誅三族,別稱夷三族、參夷法,是族誅的一種,其連坐範圍一般牽連三族。誅三族最早見於春秋时期,並由战国时期韓國的申不害與秦国的商鞅首度列入成文法,而商鞅本人也是著名的被誅三族者之一。誅三族在此後一般用於維護專制君主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威和尊嚴,除了吕雉稱制期間一度被廢除外,誅三族得以獲持續實行。
範圍
誅三族的連坐範圍視乎「三族」本身的定義,而「三族」的定義有著不同的說法[1][2][3],其中張晏主張三族為“父母、兄弟、妻子”,如淳主張三族為“父族、母族、妻族”,而郑玄對三族的定義的主張有兩種版本,分別為“父、子、孫”與“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1]。
歷史
族誅本為臨時設置的刑罰,一般僅用於戰爭中不服從命令的人[4]。誅三族最早見於春秋時期[1],《史记·秦本紀》載稱秦文公在前746年(秦文公二十年)首度設置誅三族的刑罰、秦武公在前695年(秦武公三年)下令誅三父等人三族[5],《史記·楚世家》則載稱楚靈王在前529年(楚靈王十二年)弟弟公子比自立為王期間從鋗人口中得知公子比下令誅“饟王從王者”三族之事[6]。
戰國時期,韓國的申不害與秦國的商鞅將誅三族列入成文法,是最早將誅三族制度化者[1],《汉书·刑法志》即載稱“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7],其中以商鞅变法中的誅三族較為著名[4],因此《廣陽雜記》載稱誅三族始於任用商鞅的秦孝公[8]。商鞅所著的《商君书·賞刑》即稱“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9]。此後,誅三族一般用於維護專制君主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威和尊嚴,而著名的被誅三族者包括商鞅本人[4]與秦朝末年的丞相李斯、赵高[10]。
秦朝統一中國後開始頻密濫用誅三族的刑罰,並很快導致自身的覆亡。刘邦入函谷关後即約法三章,暫時廢除包括誅三族在內的《秦律》。在西汉的局勢趨向穩定後,相国萧何參照《秦律》制定《九章律》,其中誅三族亦被恢復[1]。《漢書·高后紀》載稱呂雉稱制時於前187年(高后元年)曾一度廢除誅三族[11],然而《漢書·文帝紀》載稱劉恆又因新垣平謀反而下令誅三族[12],自此誅三族恢復實行[1]。
參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