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地方自治(英語:Home Rule in the United States、Home Rule in America)指的是美国各州的组成部分行使州政府所授予治理权的权力。在一些被称为“地方自治州(Home Rule State)”的州,州宪法赋予都市政府和或郡县政府以它们认为合适的方法来通过法律自治,只要符合联邦或州宪法。而在其他州,州立法机关通过法令授予地方政府有限的权力。而在这些州,如果都市政府或郡县政府想通过现有州立法未明确允许的法律或条例,必须获得州立法机关的许可。
美国50个州中有40个州采用了某种形式的“狄龙规则(英语:John Forrest Dillon)”的原则,即地方政府只能行使州政府明确授予他们的权力,以确定市政府法律权力的范围。[1] 全国城市联盟确定了31个狄龙规则州,10个地方自治州,8个州只对某些都市适用狄龙规则,还有一个州(佛罗里达州)对除税收以外的所有事情都适用地方自治。[2] 每个州都自己定义它将授予地方政府什么权力;而在地方政府层面,国家允许自由裁量权的有:[2]
下方图表显示了美国50个州中哪些州是“地方自治州”,而哪些州则是遵从“狄龙规则”以确定地方政府权力。[3] 图表中具有“有限”地方自治权的州可以单独授予特定城市和自治市的自治权,但没有宪法修正案保证自治权。既是地方自治州又是狄龙规则州的州将狄龙规则应用于宪法修正案或授予自治权的法规中未考虑的事项或政府单位。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有联邦政府授予的有限形式的地方自治;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哥伦比亚特区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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