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越和平同盟條約》(法語:Traité de Saigon (1874)),又稱《甲戌和約》(越南语:Hòa ước Giáp Tuất/和約甲戌)或《第二次西貢條約》,是1874年越南阮朝和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1873年,法國人讓·迪皮伊在中越邊境從事走私,與越南發生衝突。安鄴大尉奉南圻統督馬里·儒勒·杜白蕾(越南稱作「游悲黎」)之命,率領法軍前往北圻處理此事。安鄴未經許可便攻破了河內,逮捕了阮知方,史稱北圻變故。不久後法軍在北圻遭到越南軍隊和黑旗軍的襲擊,安鄴陣亡。
杜白蕾得知後,派遣南圻民政視察專員保罗-路易-费利克斯·菲拉斯特(越南史料稱之為「霍道生」)前往北圻交涉。越南官員阮文祥負責同法國談判,並將安鄴之死的責任推在黑旗軍身上。
為了讓法國歸還河內,越南政府派遣黎峻、阮文祥前往西貢談判,並於1874年3月15日與杜白蕾少將簽訂和約。
內容
條約共二十二款,其中包括:
- 法國承認越南的獨立主權,不必向任何國家臣服;但越南提出征討匪幫的要求時,法國應給與無條件援助。
- 法國總統贈送給越南皇帝軍艦5艘、大炮100尊(每尊配備200發炮彈)、槍1000枝(包含子彈5000發)。
- 法國派遣教官協助越南訓練海、陸軍隊,派遣工程師教做諸事,派遣財政專家幫助越南徵收稅收、關稅。
- 越南割讓南圻六省給法國。
- 越南同意外國傳教士自由傳教,准許越南人自由信教。
- 越南開放尸耐港(歸仁)、寧海港(海防)、河內及紅河流域為通商口岸。
- 法國在通商口岸有權設立領事。
- 任何外國人,只要有法國領事和越南官員的批准,即可在越南全境自由通行。
- 外國人在越南發生訴訟,應由法國領事斷其曲直。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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