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税,是指政府對於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進行課稅之稅金總稱。由於直接向消費者徵稅非常不容易,政府常對銷售產品或服務的批發商或零售商進行徵收。故商家銷售商品或服務時,最終成交價格往往隱含政府課徵的消費稅額。
消費税通常是間接稅,如營業稅[註 1]、增值税;但亦可以是直接稅,如霍爾與拉布希卡均一稅。
類別
增值稅
增值稅對商品或服務的每個流通環節的增值部分課稅。例如,一個零售商以200元買入一件大衣,轉手以300元賣出,該環節增值100元,那麼該零售商需為這100元繳納增值稅。
歐盟所有國家均採用增值稅。在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新加坡,增值稅被稱作「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在加拿大,當增值稅與各省徵收的省銷售稅一併課徵時,也被稱作「合併銷售稅」,
銷售稅
銷售稅對商品或服務的最終成交價格課稅。法律或允許商家將銷售稅稅額與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價格(即稅前價)分列,或要求稅額必須被計入總價(即含稅價)中。
舉同一例,一個零售商以200元買入一件大衣,轉手以300元賣出,那麼該零售商需為銷售價300元繳納銷售稅。
貨物稅
貨物稅是只針對特定貨物課徵的銷售稅。比如針對煙草、酒、汽油等商品徵稅。
開支稅
直接向個人徵收的消費稅一般以開支稅形式課徵。這相當於抵扣儲蓄和投資的所得稅。具體而言,個人當期的收入減去其當期新增的儲蓄(或加上其當期減少的儲蓄)即為當期開支,開支稅便是對當期開支課稅。
開支稅過去曾於印度和斯里蘭卡短暫實施。
各地差異
日本
從1970年代末,消費稅是日本政治上最受關注的議題。1978年,日本總理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費稅」的構想,不過由於自民黨選舉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年,中曾根康弘總理改稱為「销售額稅」,再次提出這個構想,但是不成功。1988年竹下登總理實現消費稅構想,並於翌年施行。
日本的「消費稅」屬於增值稅。在導入消費稅同時,廢止「物品稅」等銷售稅。物品稅的稅率靠物品種類,並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課稅的。但是「消費税」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對所有的物品和服務課統一稅率。
- 1989年4月1日:施行《消費稅法》,税率3%
- 1997年4月1日:稅率增至5%(原本的「消費稅」增至4%。加上新設的「地方消費稅」1%)
- 2014年4月1日:税率增至8%
- 2019年10月1日:税率增至10%(原定2017年4月1日)[1]
新加坡
新加坡徵收「商品及服務稅」,又稱「消費稅」(简称G.S.T.),屬於增值稅,2024年1月1日起稅率為9%。
坊间有反对者将新加坡的消费税制度批评为一种累退税。但消费税制度的拥护者则认为如果不将税款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而是以终身消费的百分比来表示的话,则可以将消費稅视为一种等比例税。
- 1994年4月1日:开始征收消费税,税率为3%
- 2003年:稅率增至4%
- 2004年:稅率增至5%[2]
- 2007年7月1日:税率增至7%[3]
- 2023年1月1日:上调至8%
- 2024年1月1日:上调至9%
[4][5]
馬來西亞
马来西亚首相纳吉·阿都拉萨於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消費稅法,開徵「商品及服務稅」(GST),稅率6%,引起民间很大反弹。由前首相马哈迪·莫哈末所领导的反对党希望联盟在2018年马来西亚大选获胜后,同年6月1日廢止,消费税税率从6%调降至到0%。[6]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課徵增值税,亦有消费税税种,但本質為奢侈税,屬貨物稅。
自2017年起,中國大陸废除營業稅課徵項目[7],該以增值稅替代。增值稅稅率分六檔:13%、11%、10%、9%、6%、0%[8]。
台灣
臺灣同時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屬增值稅)、非加值型營業稅(屬銷售稅)。大多數企業適用加值型營業稅,2020年的稅率為5%。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均使用含稅價格。
美國
美国消费税主要包括两种:普通銷售税和特殊銷售税;均屬於銷售稅。普通銷售税是指三层政府结构(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基于通用的消费品及几类行业服务所征收的税,特殊銷售税是指对特定商品及服务所征收的税。此外,其消費税还可以分类为从价税(拉丁語:Ad-valorem Tax)和单位税(Unit Tax),其分别根据价格或者单位进行抽税[9]。
加拿大
可以分為三大類:
- 聯邦政府的商品及服務稅(GST),屬增值稅
- 省級的省銷售稅(PST),屬銷售稅
- 上述兩種稅項合二為一的合併銷售稅(HST)
在育空地區、西北地區、努納武特地區及艾伯塔省除了聯邦的銷售稅以外,並沒有再次一級的銷售稅。而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聯邦商品及服務稅稅率為5%。
注释
參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